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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潇洒甩竿触电 垂钓丧命获赔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0
标题: 潇洒甩竿触电 垂钓丧命获赔
  中国法院网讯(张博) 鱼塘垂钓悠然自得,然而潇洒甩竿之际却忘了头顶上的高压电线,结果鱼没钓到反而遭电击身亡。2003年11月11日,北京市门头沟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2003年6月24日,北京市妙峰山陇驾庄村民白书军,到位于妙峰山镇担礼村的汪洋鱼塘垂钓。他在交纳了相关费用后,进入鱼塘开始钓鱼。当其甩竿时,手中的鱼竿不慎触到了鱼塘上空1.3万伏的高压电线。白书军当即昏死过去,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为此白书军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鱼塘所有人、承包人及高压输电设备产权人赔偿损失2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4年,担礼村未经批准,在门头沟供电分公司架设的高压线路下开挖鱼塘。随后,担礼村经济合作社将该村所有的六个鱼塘发包给村民刘建设经营,其中包括出事的汪洋鱼塘。2002年4月,刘建设又将汪洋鱼塘转包给胡俊孝。门头沟供电分公司的前身门头沟供电局曾在与担礼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协议中载明,该村在高压电路防护区内违章建鱼塘,应予拆除,且线路下方不准钓鱼。
法院认为,本案中胡俊孝作为事故鱼塘的经营者,疏于看管,应对白书军的死亡承担责任。村委会未经批准,即在高压电线保护区内开挖鱼塘,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村经济合作社和刘建设、刘士河作为鱼塘的发包人和转包人,亦应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门头沟供电分公司作为电力设施的监督管理单位,在其预见危险隐患时,虽采取签订电力设施防护协议书的方式,禁止在高压线下垂钓,但其事后未及时监督检查,因此,对白书军死亡的发生,应负有一定责任。
垂钓者白书军明知鱼塘上空架设高压电力线路,亦明知警告标示牌禁止垂钓,却进入禁区,造成触电身亡,其自身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门头沟供电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23500元;胡俊孝赔偿原告164500元;担礼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以及刘建设、刘士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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