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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岁青年无恶不作 盗窃抢劫杀人样样都干被判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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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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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岁青年无恶不作 盗窃抢劫杀人样样都干被判极刑
中国法院网讯(李佳) 一个劣迹斑斑,可以说是无恶不作的80后,终因自己的所作所为,将他的人生道路定格在21岁。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张葛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一审数罪并罚判处张葛死刑。
87年出生的张葛,今年才21岁,初中文化,农民,别看他年纪小,可他的“经历”却不少。在他14岁的时候,就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的他又在2006年3月因诈骗被行政拘留12天。而这次他更是以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0月18日晚,张葛在房山区拱辰街道四街李某某的租住房内,将李某某杀害,并掠走李某某的诺基亚牌3100型手机一部等物品。后张葛将李某某的尸体焚烧并掩埋。
据张葛供述,2005年10月的一天晚上,他去李某某屋里聊天时产生了性冲动,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后他回到自己房间,怕李某某将此事告诉男友或报警,就拿了一把蒙古刀又去了李某某的屋里。李某某可能看见他手里的刀了就喊叫,他即用刀扎了被害人脖子1刀、肩膀1刀,后用屋里的床单、褥子把被害人卷起来抱回自己屋里,随手把被害人的手机等拿走了。之后他把尸体放在了自己屋床底下。过了两天,他向认识的一个老头借了一辆三轮车,在次日凌晨把尸体拉到一个大土坡处,浇上汽油焚烧后埋了。
据朱先生证人证言证明,2005年9、10月份的一天夜里,他去张葛的租住处玩,见桌上有一瓶雪碧就拿起来要喝,张葛说:“别喝,是汽油”,这时他也闻到了汽油味。后他看见床下有个好像用被子或床单包着的大包裹,张葛就说:“我杀人了,杀的人你也认识,就是住在旁边的那个女孩”,张葛还说其把那个女孩强奸了,那女孩好像要报警,张葛就把女孩按在地上,拿出刀扎死了那个女孩,尸体用被子、床单裹着,就是其床下的那个大包裹。张葛怕其不信还拿出刀子让他看。张葛还让他一起去埋尸体,他害怕没敢答应。当时张葛说要用雪碧瓶里的汽油把尸体烧了。
证人张先生的证言证明,2006年5、6月份的一天,其和弟弟张葛一起吃饭时张葛说:“我杀人了”,他不相信就问:“是真是假”,张葛说:“是真的,朱先生也知道此事”。后来他见到过朱先生,朱也说张葛杀人了。张葛和朱先生都没跟其说具体是怎么回事。
另外,法院还查明:2006年8月10日9时许,张葛闯入房山区良乡镇某小区被害人周某家中,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对周进行威胁,并用木椅殴打周的头部、用绳索捆绑其手脚后将周塞入衣柜,抢走周某的人民币10元及新玲牌150型摩托车一辆等物品。2005年9月的一天,张葛在房山区良乡某大街丁某所经营的商店内,乘丁熟睡之机,盗窃小熊猫牌、娇子牌等香烟20余条,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600余元。2005年9、10月的一天,张葛伙同他人在房山区良乡某批发市场郭某经营的手机店内,盗窃中兴牌、索尼爱立信牌移动电话5部,物品共价值人民币900余元。张葛还分别于2005年11月7日、2006年7月4日,在房山区良乡镇某小区被害人杨某、张某家中,盗窃18K黄金项链1条、名人牌商务通1个、银行储蓄卡等物品。
张葛在法庭审理中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张葛的辩护人在为其辩护时提出,张葛被捕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杀人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张葛还如实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四起盗窃事实,应认定其自首,且张葛犯罪时年龄很小,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对于张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一中院认为,张葛在供认自己故意杀人罪行之前,公安机关根据证人朱先生等人的证言已掌握了张葛故意杀人的罪行,不能认定其坦白。另外,张葛盗窃张某银行卡的事实,公安机关之前已掌握,张葛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三起盗窃事实,属坦白同种罪行,不能认定其自首。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张葛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但不思悔改,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采用威胁、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张葛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其所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依法应予并罚。张葛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重新犯罪的累犯,故对其所犯全部罪行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且张葛所犯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据此,一中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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