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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隐瞒精神病 同居关系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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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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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隐瞒精神病 同居关系被解除
中国法院网讯(赖见兴) 近日,因在同居前隐瞒自己精神病史的黄某,被法院判决解除了其与陈某的同居关系。
2000年7月,经人介绍,陈某与黄某相恋,随后两人外出打工。2001年5月1日,他们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02年10月生育一女孩。2002年11月初,黄某患精神病,在送往福建省宁化县治疗时,陈某才得知黄某早在15岁时就患有精神病,并且前几年还曾经复发。但黄某及其父母隐瞒了这些事实。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而同居,其同居关系属非法。被告及其家人对原告隐瞒其曾患精神病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现原告诉请解除与被告的同居关系,应予支持。鉴于黄某目前无经济来源,所患疾病仍需继续治疗,故判决陈某一次性付给黄某经济帮助(含医疗费等)计4100元人民币。非婚生女儿由原告陈某抚养并负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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