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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路人跌落无盖井 城管失职判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9
标题: 路人跌落无盖井 城管失职判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陈光学 杨世清) 井盖被盗走后,城市管理局未尽职责将其恢复,也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一名路人跌落井中摔伤。12月10日,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泸州市纳溪区城市管理局一次性补偿原告赵昌全医疗、伤残补助费1.5万元,并承担了全部诉讼费用。
  2003年8月26日晚,赵昌全骑摩托车在返家途中,路经逸夫小学门口处的公路时,由于该处窨井井盖被盗,致使赵昌全经过时落入井中,造成右颌部皮裂伤、上门牙外伤性脱落、右踝骨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花去医疗费用600余元。赵昌全认为纳溪区城市管理局在井盖被盗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恢复,应该对自己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因伤残费用问题始终未达成一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认为,纳溪区城市管理局没有尽到使被盗井盖恢复的监督管理责任,致使原告受伤,被告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了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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