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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断两结果 单位疑为“泡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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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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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诊断两结果 单位疑为“泡病号”
因为医院诊断结果前后矛盾,刘某向单位请假看病时被认为是“泡病号”,为此,刘某将就诊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他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并最终获得赔偿1万余元。
刘某是首钢某公司车间工人,1997年曾患有肺结核,1999年8月他的X线报告单显示其左上肺患有肺结核。2002年8月28日,工厂组织职工到医院体检,医院在刘某体检表的“胸透”栏上记录为两上肺陈旧性肺结核,但在此后出具的职工体检结果表中却记明体检结果“正常”。刘某取得该结果表后,再到该医院看病,X线报告单显示其双肺肺结核。刘某回到工厂要求休病假,但厂里不准,不得以他只能休探亲假治病。在其休假期间,工厂领导到其家中,说他休假“泡病号”。为此,刘某起诉到石景山区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因体检结果不当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医事法律、医疗常规的要求将真实的体检结果告知对方。该医院在体检表明确记载“两上肺陈旧性肺结核”的情况下,却通过体检结果表告知刘某体检结果正常,侵犯了患者方的知情权。工厂基于医院出具的“正常”体检结果,不准刘某休病假,刘某面临治病又必须工作的双重压力,承受工厂领导不认可他的疾病说他“泡病号”的思想压力,他只能采用休探亲假的方式争取治疗时机,这必将给他带来精神痛苦,故医院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同时,由于刘某治病只能请探亲假,对此造成的误工损失和为处理此事支出的合理交通费用,医院应一并予以赔偿。刘某肺结核的后续治疗虽因“正常”的体检结果遇到很大阻力,但从得到体检结果的第2天他即到医院就诊,从时间上并未因体检结果而延误治疗时机,故其要求赔偿医疗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定医院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09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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