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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到期未催要 信用社损失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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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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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到期未催要 信用社损失20万
中国法院网讯(陈光学 卢光俊) 20万贷款到期,却未及时催要,几年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12月30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泸州市纳溪区大渡信用合作社要求被告谢卫归还借款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
1995年11月30日,被告谢卫以经销需流动资金为由,向泸州市纳溪区大渡信用社借款20万元。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时间为1996年9月30日,利息为16.08‰。到1996年12月27日,因被告未偿还借款,双方再次协议约定,采取以贷还贷的形式,又签订了借贷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被告20万元,归还日期为1997年12月26日,利率为11.76‰。第二次约定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仍未归还,原告遂向被告催收借款,但2000年3月9日以后便不再过问此事,直到2003年7月29日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借款20万元及其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在第二次签订合同时,采用以贷还贷的形式归还第一次借款,其目的是使第一次的借款得以展期,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但原告于2000年3月9日向被告催还过借款以后,直到2003年7月29日才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其间已隔3年多,并且在此期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情况。为此,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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