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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掉收条再索债 法院明断辨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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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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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掉收条再索债 法院明断辨是非
日前,河南省宜阳县的于章君遇到了一件闹心事,明明已经交付给了货主5500元,并且开了收条,谁知货主竟然趁其不注意偷偷吃了收条又来找他要钱。最近,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
结账起纠纷
今年37岁的于章君是宜阳县城关乡农民,几年来靠养猪致富,邻村的曲晨靠经营猪饲料谋生。因此,二人业务往来密切。双方约定,曲晨供给于章君猪饲料。结账时二人凭收据、存根结算。
2003年9月18日下午,曲晨又来找于章君结帐。两人将收据、存根核对后总计货款7442元。但曲晨认为不对,理由是按他的笔记本上记的应该是8000多元。曲晨称要回家再仔细查看,让于章君先支付5500元,并当着邻居顾龙、普群敬的面出据了一张收条。
第二天上午,曲晨又来找于章君结帐,并仍坚持说他本子上记的是8000多元,于章君拿出收据本两人再次核对仍为7442元,为此两人发生争吵。这时,于章君听到外面有人叫他,就丢下收据本出去了,等他返回时曲晨已经走了。据在一旁的邻居普群敬、郑洁说,刚才曲晨临走时将本子上的一页纸撕掉放嘴里吃了。于章君赶忙查看收据本,发现正是曲晨写的那张5500元收条不见了。
诉讼辨真伪
2003年11月,曲晨来到宜阳县人民法院,企图通过法律途径讨回欠款。
曲晨在诉状中称,被告于章君是养猪专业户,由于被告缺少周转资金,陆续在原告经营的饲料供应处赊购饲料,共计7442元。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总是以无钱为由推委。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赊购原告的饲料款744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庭上,原、被告对7442元欠款不持疑义,争辩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已经支付了原告5500元。当时在场的邻居顾龙、普群敬、普群敬和郑洁也均出庭作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于章君欠原告曲晨货款7442元,由被告出具的欠条和收货条为凭,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被告欠款后未积极偿还,显属行为不当,应当承担给付货款的民事责任。被告已支付给原告5500元,虽然收款条已被销毁,但有证人顾龙、普群敬、郑洁在场予以证实,该还款应予认定,应从货款7442元中扣除,余欠1942元被告应偿还。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于章君给付原告曲晨货款1942元,630元诉讼费用,原告负担300元,被告负担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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