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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用“中化”属侵权 中化集团获赔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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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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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用“中化”属侵权 中化集团获赔50万
中国法院网讯(范红萍)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是我国一家特大型国有化工品贸易企业,70年代开始,该公司以“中化”(SINOCHEM)的品牌享誉国际石油化工领域。2000年以来,杭州也出现了一家中化公司,并在上海设立了控股子公司上海中化公司。为此,中国中化以侵犯自己商标权为由,将杭州、上海中化诉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十万元。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于1988年注册了一椭圆加“中化”加SINOCHEM的图文组合商标,并于1998年被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至2008年。2000年8月,被告杭州中化公司经核准注册成立,其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电子商务等。该公司主营“中国化工网”,并以此对外从事营利性商业服务。在该网站页面上,杭州中化公司屡次并多处使用了“中化”二字作为缩略语,如“中化信箱”、“中化网络”、“今日中化”等。2002年4月,杭州中化公司又在上海设立了控股子公司,专门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中国中化以侵犯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杭州、上海中化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在被告公司成立之前,已经成为驰名商标。被告杭州中化公司、上海中化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均与化工领域有关,故二被告应当知道使用“中化”作为企业名称会误导消费者,使他人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的故意,造成了“中化”驰名商标的淡化。且被告杭州中化公司在其“中国化工网”上屡次并多处使用“中化”作为缩略语,亦会使相关公众对其提供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二被告行为侵犯了驰名商标专用权,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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