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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证据原件 输掉一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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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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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证据原件 输掉一场官司
中国法院网讯(钱俊皓 龙法) 原告徐敏到法院打官司,要求被告村经济合作社和被告叶春支付承包山上多余的毛竹2000根及其他树木折价款11400元,但遗憾的是他将一份关键的证据——合同纠纷处理协议的原件给丢了,只留下了该协议的复印件,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其起诉。
徐敏是浙江省龙游县沐尘畲族乡同康村的农民,叶春是隔壁木城村的农民。1993年1月1日,叶春承包了本村坐落在同康茂山的一块竹山,并同村经济合作社(村合作社)订立了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10年,自1993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0日止。1995年3月17日,叶春在征得村合作社同意的情况下,将所承包的竹山转包给徐敏经营管理,并约定转包终止时间为原合同规定时间的前一个月。到2002年11月30日止,徐敏转包竹山期满,但徐敏与叶春因对竹山上的毛竹和树木归谁所有产生纠纷,后在双方村干部的主持协调下,形成了一份书面的合同纠纷处理协议,该协议由徐敏所在村的村干部刘华保管。之后,徐敏称要复印而从刘华处取走该协议,但该协议被复印后,原件丢失。
2003年4月29日,徐敏拿着合同纠纷处理协议的复印件,来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法院打起官司,要求被告木城村经济合作社和被告叶春按合同纠纷处理协议第三条支付原告毛竹2000根及其他树木折价款11400元。法院于同年5月13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于同年9月5日发回重审。
法庭向上述被告的证人出示了原告提供的合同纠纷处理协议复印件,经过辩认他们一致认为协议复印件的第3条与原件不符。
龙游县法院最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徐敏提供的合同纠纷处理协议系复印件,被告叶春对此也已提出异议,出庭作证的证人也一致认为该协议第3条的内容与原件不符,证人的证言与被告的陈述一致可以采信。原告丢失关键证据的原件,又无其他证据引证该证据,故该证据(合同纠纷处理协议)复印件的第3条内容,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毛竹及树木折价款,证据不足,不予支持。2003年12月25日,龙游县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对两被告的起诉,并由原告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1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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