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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你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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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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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你在哪里?
年仅3岁的上诉人小天天出生证载明其生父为小薄,却请求法院确认生父为小余。小天天的代理人举证否定了小天天与小薄之间的亲子关系,并提供了证明小天天出生前10个月其母亲小伍与小余曾经同居的证据,小余也承认曾经与小伍有性关系。而小余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与小天天之间没有亲子关系。在再审过程中,小余终于放弃了坚持不做亲子鉴定的主张
爸爸,你在哪里?
在一份亲子鉴定书面前,小余终于服判了。他郑重地写下了“撤回再审申请”几个字。
事情要追溯到一年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法官袁月全,接手负责审判一起年仅3岁的小天天要求确认生身父亲的上诉案件。
在一审过程中,小天天的母亲小伍向法庭讲述了这样一段经历:1998年9月初,当时年仅19岁的她与长她5岁的男青年小余相识,随即双双坠入爱河。不久两人开始同居,不料由于“感情不合”,这样的关系仅仅维持了3个月即告终结,然而此时小伍已有了1个月的身孕。
第二年8月23日,小伍生下一女,取名小天天。9月,小伍向有关部门办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时,一个难题出现了。
这份证明是一个格式文件,上面印有“父亲姓名”以及“身份证号”等栏目。这着实难住了小伍。小伍无奈之下找到了一位中学时代的同学小薄,她请小薄帮忙。她不仅借用了小薄的身份证,还把小薄的身份资料逐项填写到了这份证明中。这样一来,小天天变成了小薄和小伍两人的女儿。
如今,小伍以一审原告小天天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要求通过亲子鉴定确认被告小余与小天天之间的父女关系。
小余很坦率,他承认与小伍恋爱过,也承认两人曾有过性关系,在1998年底两人分手前,小伍还居住在小余家。但他说分手之时小伍正值月例,以后两人的同居生活即告终结。小余以此作为依据,无论如何也不承认小天天是他的女儿。当然他还有另一条依据,据说他事后才知道,小伍在与他同居期间,同时还与小薄保持着恋爱关系。基于这样的理由,他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小伍与小余曾经谈过恋爱,两人也曾经有过性关系,但由于原告方面没能提供足以证明小余是小天天生身父亲的证据,所以判决:对原告小天天要求确认与被告小余之间的生身父女关系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之后,小伍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递交了一份上诉状。
小伍说,我可以肯定小天天是小余的女儿。她进而提出,本案的关键是要通过小余和小天天做一个亲子鉴定,用以证明在他俩之间确实存在着父女关系。然而小伍也向法庭表示了,这个鉴定并非只需经过她的努力就能实现,这样的证据属于因客观原因不能由我们自行收集的证据。为此她希望二审法院进行调查。
小余这天没出庭,他的母亲作为代理人在法庭上肯定地说,小余与小伍同居期间,小伍绝对不会怀孕,断定“根本没有必要做亲子鉴定”。
袁法官问小伍:“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一栏记载着小薄的姓名,而你却认为孩子的父亲是小余,你有没有证据证明孩子的父亲不是小薄?”
“因为我与小薄没有性关系。”小伍紧接着回答。
“关键是要用证据来证明孩子的父亲不是小薄。”法官点到了问题的实质处。
不出一星期,小伍和小薄共同署名向上海市二中院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亲子鉴定,目的在于否定小薄是小天天的生父。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正式委托一家专门机构对小薄与小天天的亲子关系进行鉴定。不久,该机构就作出了鉴定结论:可以排除小薄和小天天有亲子关系。
法官再次召集双方来到法院,对鉴定报告进行质证。双方对这份鉴定报告没有任何异议。小余这一方的意见是:一、相信这份鉴定报告;二、小天天不是小余的女儿;三、小余不做亲子鉴定。
案件审理到这个份上,法官认为可以下判了。
怎么判?鉴定结论排除了小薄与小天天的亲子关系,但却不能确定小余与小天天之间存在父女关系。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小天天要求确认与小余之间的生身父女关系不予支持,从“谁主张谁举证”的角度来说也没错。如今二审的情况还是如同一审,那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就是最稳当、最省力的做法。更何况袁法官也做了小余这一方的工作,尽管小余仍然不愿意做亲子鉴定,但作为法官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袁法官不愿意这样简单地下判。“不予确认生身父女关系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小天天在今后漫长的岁月中乃至终身‘没有爸爸’,意味着小天天的心灵从幼年起就将受到一种可能影响终生的创伤,也意味着小天天的生身父亲可以将做父亲的责任与义务彻底抛弃……类似这样的情况日积月累,最终必将成为一个棘手的社会问题!“从最低的限度来讲,凭一个法官的良知能这样判吗?”袁月全说。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推定小天天的生身父亲就是小余!
三位法官慎而又慎地经过充分讨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一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大印盖到了一份刚印好的《民事判决书》上。判决书主文一共两条:一、撤销相关的一审判决。二、确认被上诉人小余与上诉人小天天之间具有生身父女关系。至于判决的依据,判决书上写得明明白白——
小余与小天天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应当遵循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对相关证据作出合理判断。本案上诉人小天天的出生证明明确记载其生父为小薄,但小天天坚持认为她与被上诉人小余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对此,小天天负有举证责任。小天天的代理人举证否定了小天天与小薄之间的亲子关系,并提供了证明小天天出生前10月,母亲小伍与小余曾经同居的事实证据,小余也承认曾经与小伍有性关系的事实。至此,应当认为小天天的举证已经完成,不再负有继续举证的责任。除非小余能够证明小天天非自己与小伍所生,或者证明对小天天的主张存在合理怀疑。否则,就应当推定小天天与小余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由于小余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仅仅与小伍有同居关系而与小天天之间没有亲子关系,按照证据规则,小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小余不服这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他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在法院审查再审申请的过程中,小余终于放弃了在一审、二审中一再坚持不做亲子鉴定的主张。通过对小余与小天天所做的亲子鉴定,证实了两人之间的亲子相对机会是99.98%,结论是“不可以排除小余和小天天有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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