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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宁明一林业站长滥用职权被数罪并罚领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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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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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宁明一林业站长滥用职权被数罪并罚领刑8年
中国法院网讯(王玲 庞建丽)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原驮龙乡林业站站长李继南,2007年7月24日因犯贪污罪被宁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1月28日,宁明县法院以李继南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依法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继南,于2000年9月至2003年6月在担任宁明县驮龙乡林业工作站站长、驮龙乡退耕还林领导小组成员、驮龙乡退耕还林办公室主任、宁明县退耕还林工程驮龙乡外业调查组成员期间,于2002年参与宁明县驮龙乡退耕还林工作时,明知该乡纳利村笃林屯集体有一片1000多亩的荒地不符合享受国家粮食补助和生活补助费退耕还林条件,但仍向时任笃林经联社主任农政林、副主任农福安提出给其承包其中的150亩坡地退耕还林,其可帮助将笃林屯将1000多亩荒地设计上报为符合享受退耕还林条件在耕坡耕地。被告人李继南获得笃林屯150亩坡地承包权后,独自一人到笃林屯进行实进踏查、勾图、设计等外业调查工作,将笃林屯集体荒地1030亩及其承包的150亩荒地全部确定为符合享受退耕还林全部补助的坡耕地,然后上报并获得批准。在该笃林屯集体1030亩退耕还林荒地中,只有群众私人在耕的184.94亩符合享受退耕还林全部补助的坡耕地,其余的845.06亩只符合种苗造林补助费条件,不符合粮食、生活费补助条件,致使国家为此支付了本不该支付的这845.06亩荒地2002年度至2004年度粮食(折款)、生活费补助共计人民币583,484.4元。该款至今未能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继南目无国法,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参与退耕还林外业调查职务之便利,明知笃林屯该片集体地大部分不符合享受退耕还林在耕坡耕地的国家粮食、生活费补助的条件,为了自己能获得其中150亩地的退耕还林钱、粮补助,将笃林屯不符合退耕还林钱、粮补助的荒地,设计上报为符合退耕还林的钱、粮补助的坡耕地并获得批准,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李继南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在该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未执行完毕之前,发现其在原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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