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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因琐事生纠纷 一男子驾车两次辗轧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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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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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因琐事生纠纷 一男子驾车两次辗轧他人
中国法院网讯(李倩) 为朋友劝架未果,二男子却因此起纠纷,“愤怒”男子酒后驾车撞倒众人又进行二次碾压。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李宝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化双医疗费等经济损失4541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4720元。
2007年11月18日中午12点,李宝华驾车前往拱辰街道某饭店,参加朋友周某的生日宴。下午3点多,李宝华与周某等人酒后到饭店隔壁的某歌厅唱歌。直到晚上6点多,周某等人走出歌厅准备回家,在歌厅东侧的便道上,周某与女友崔某发生争吵,李宝华与杨某等人便上前劝阻,在劝阻的过程中,李宝华与杨某却发生了口角并互相撕扯,后被众人拉开。
不料李宝华转身发动并驾驶一辆银灰色“吉利”牌轿车冲向杨某等人,将杨某、张某、谭某等7人撞倒。后李宝华驾驶该车返回出事地点,再次冲向倒地的杨某等人,此时汽车右侧车轮从杨某身上轧过,李宝华驾车逃跑。事故造成杨某胸部闭合性损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的多处骨折损伤。经鉴定,杨化双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当天晚上7点多,李宝华到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良乡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法院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的合理经济损失包括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772.54元。
庭审上,李宝华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未提出异议,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得知需要赔偿杨某4千余元的合理损失时李宝华表示无力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宝华无视国家法律,酒后因琐事与他人产生矛盾后,在公共场所驾车冲撞不特定多人,并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宝华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宝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作案工具吉利美日牌轿车一辆予以没收。被告人李宝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化双医疗费等合理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五千四百一十六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医疗费等合理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七百七十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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