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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燃放爆竹遭制止 出脚伤人要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8
标题: 燃放爆竹遭制止 出脚伤人要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闫明) 北京市政府三令五申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然而,总有些人依然我行我素,照放不误。家住丰台某小区的何先生因违反禁令在小区楼门附近燃放爆竹,引起邻居孙女士不满并遭制止后,不是适可而止反倒出脚伤人。2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何先生上诉,维持一审丰台法院作出其赔偿孙女士1980元经济损失的判决。
  2003年9月11日22时许,何先生在小区自家居住的楼门口附近燃放爆竹时,引起同楼孙女士的不满。当孙女士出门制止时,双方发生口角,何先生将孙女士踢伤。经诊断,孙女士为腹部外伤,腹壁软组织挫伤,左髋部软组织挫伤并休假14天。经鉴定,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03年10月,孙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 要求判令何先生赔偿自己各种费用2942元,并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11月判决后,何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何先生违反相关规定在小区楼门附近燃放爆竹,本身是错误的,而其因燃放烟花爆竹与孙女士发生纠纷并将对方致伤。对此,何先生应承担损害结果的全部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所做判决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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