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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二号管”事件患者获赔六千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8
标题: “二号管”事件患者获赔六千
  中国法院网讯(张博 龚广翔) 2月16日,患者谢大龙因“二号管”事件,起诉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医院的案件,在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酒仙桥医院赔偿原告谢大龙精神损害抚慰金六千元,并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原告谢大龙,系北京市某厂退休工人。2002年3月20日,谢大龙因外伤导致股骨头脱位,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医院就诊。住院期间,他因急性心肌梗塞转入酒仙桥医院心肾内科继续治疗。该院当日对谢大龙行冠状动脉造影,进行“经皮冠状动脉内成型术”。在冠状动脉内扩张和支架置入中,使用指引导管、球囊管、支架各1支,术后经检查,需要再次进行心脏介入治疗。2002年4月18日,酒仙桥医院对谢大龙进行第二次心脏介入治疗,手术中,医院共使用了4支球囊,但后2支球囊为复用,并且未向谢大龙收费。2002年4月28日,谢大龙出院。原告认为,酒仙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颁发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欺瞒患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导管,是对患者知情权和健康权的侵害。因此要求医院赔偿医药费10.4万元和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酒仙桥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在为患者进行心脏介入治疗时,应依照医疗规范,遵循医疗程序和相关规定,施行医疗行为。但该医院治疗时复用了本应一次性使用的心导管。虽然复用目前没有造成患者损害结果发生。但复用导管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一次性医疗器械严禁重复使用的规定,而且给作为病患者的谢大龙带来精神上的相当程度的侵害。因此,应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但被告医院对原告谢大龙所进行的心脏介入治疗,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存在其它问题,谢大龙接受治疗,交纳医疗费用本无可争议,对于复用的心导管,医院也没有收取费用,因此,谢大龙要求返还全部医疗费用的请求,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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