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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妻子替夫做主 私签协议无效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8
标题: 妻子替夫做主 私签协议无效
  中国法院网讯(刘新) 两家丈夫之间签定了一份经营合伙协议,可随后,两家的妻子又私自签了一份散伙协议。于是这份散伙协议是否有效就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窦店法庭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该散伙协议无效。
  本案原告张强之妻刘丽(化名)与被告赵方(化名)系亲戚关系,两家之间关系一直不错,且有经济往来。2002年4月份,张强与赵方之间经口头协商后,共同出资在房山区某村筹建轻型板厂。由于盲目上马,造成所购原材料价格较高,致使经营亏损,张强即向赵方提出散伙请求,但遭到反对。2002年7月的一天,刘丽去赵方家中,要求赵方之妻王艳(化名)为其书写散伙协议一份,但当时张强与赵方均不在现场。王艳在没有征求丈夫的同意下,即给付张强之妻刘丽人民币10000元,并以丈夫赵方的名义为刘丽书写了一份散伙协议,注明还款时间,最后签署上丈夫之名。几个月后,张强见赵方迟迟不给付剩余款项,即上门索要,可赵方却提出自己并不知此事,拒不认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强与赵方合伙办厂,双方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协议,但仍属合伙性质。双方在合伙期间产生矛盾,张强提出退伙请求,需经赵方同意或认可,同时双方应对合伙期间的财产归属及债权债务的负担等事项进行清算。现张强提交的散伙协议,系非合伙人王艳与刘丽之间书写的,合伙双方均不在现场,事后也未得到赵方的追认或认可,而且张强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此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该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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