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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私利八年间残杀八人 四案犯一审被判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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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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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私利八年间残杀八人 四案犯一审被判极刑
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因纠纷或为掩盖罪行、占有他人财产,北京市无业人员夏克明指使并伙同其弟夏克治及杨辉、陶纯在8年多的时间里残忍地将生意伙伴、杨辉妻子等8人杀害。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帮助毁灭证据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四人死刑,并分别处夏克明2000元、杨辉5000元罚金;四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5万余元。
经查,44岁的夏克明,1988年3月因犯投机倒把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40岁的夏克治,1984年4月因偷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0年10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1993年2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41岁的杨辉,198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43岁的陶纯,1981年12月因偷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8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夏克明因涉嫌伙同刘某走私普通货物,被海关审查。此期间,其担心海关找到刘某后自己会被判刑。为掩盖罪行,夏克明遂指使夏克治杀害刘某。1999年12月间,夏克治纠集陶纯,后陶纯又纠集杨辉。夏克治、陶纯、杨辉等人在劫持并关押刘某数日后,驾车将刘某挟持到北京市房山区,杨辉采用勒颈的方法将刘某杀害。三人焚尸、碎尸后抛弃灭迹。此后的2000年4月至2003年12月,夏克明又先后因纠纷、为非法占有他人涉嫌诈骗的巨额财产起意杀人,遂指使并伙同夏克治、杨辉、陶纯将李某、米某等4个生意伙伴杀害并肢解抛尸。
夏克明与杜某1996年相识后长期保持两性关系,后两人关系淡漠,且夏克明认为杜某知晓其曾经实施杀人犯罪,为掩盖罪行,遂起意杀害杜某及杜的丈夫文某。2007年1月25日下午,夏克明从杜某的办公地点先后分别将杜某、文某骗至事先承租的房屋内,并伙同夏克治、陶纯按住被害人手脚或将被害人按倒,杨辉采用勒颈的方法将被害人杀害。之后,夏克治、杨辉、陶纯将被害人的尸体肢解后,于次日凌晨驾车将尸体抛弃。夏克明于25日当晚返回杜某办公室,窃得杜某1台价值7200元的手提电脑。杨辉作案后,掠走文某手表等物品共计价值3万余元。
此外,杨辉因认为妻子宋某有外遇,且双方因感情不和素有矛盾,遂于2005年2月4日凌晨4时许,在家中乘宋某熟睡之机,采用绳索勒颈的方法将宋某杀害。为灭迹,还将尸体肢解后伙同夏克治驾车将尸块抛弃。2007年3月30日,杨辉被抓获后,侦查机关在其暂住地起获两支具有杀伤力的气手枪。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夏克明、夏克治、杨辉、陶纯曾因违法或犯罪行为分别被处以行政处罚或刑罚处罚,但不思悔改,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多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四人所犯故意杀人罪的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均应依法惩处。夏克明、杨辉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杀人后将被害人的财物窃走,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夏克治明知杨辉杀妻并碎尸后,仍帮助杨辉抛尸灭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亦应依法惩处。杨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惩处。对夏克明、夏克治、杨辉所犯数罪应予并罚。
据此,二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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