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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厦华”诉“长虹”商标侵权败诉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8
标题: “厦华”诉“长虹”商标侵权败诉
  中国法院网讯(梁宗) 3月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厦华公司诉长虹公司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厦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厦华公司申请注册的“CHDTV”商标,有效期限为2001年2月至2011年2月。该商标被核定为在计算机、电话机和电视机等商品上使用。2003年以来,厦华公司发现长虹上海分公司经销的电视机包装箱、宣传彩页、用户手册和电路图等物品上,使用了与自己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样。他们认为长虹彩电上的这些字样,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作为销售单位的农工商超市应当知道“CHDTV”是厦华公司的注册商标,却还在市场上公开销售上述产品,与长虹上海分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为此,厦华公司把两家单位告上了法庭。
  诉讼中,长虹公司以上述产品生产者的身份要求法院把自己追加为第三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长虹上海分公司和农工商超市销售的电视机是通过正当的销售渠道获得的。其产品上使用的标识是为了标示产品的功能和型号,其电视机、外包装及产品说明书上多处标注了长虹公司拥有的驰名商标、生产厂家及联系方式。在京沪两地进行的市场民意测验也表明,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不会同厦华公司的注册商标产生混淆。因此,法院认为使用这些标识不构成对厦华公司商标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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