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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张雨僧狱中遗诗考》名誉侵权案宣判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8
标题: 《张雨僧狱中遗诗考》名誉侵权案宣判
  2004年3月2日,备受海内外关注的“张雨僧遗诗考释名誉侵权案”,在兰州两级法院三次庭审后,最终维持一审判决,判处张尔进“遗诗考释”不构成名誉侵权。3年前,只因学术著作《张雨僧狱中遗诗考》中一个词的注解,该书作者——兰州教育学院退休教授张尔进,惹上了一起备受世人关注的名誉侵权官司。 
   起因:一本书引发三年官司
  这起罕见的民事侵权官司缘于1998年甘肃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张尔进教授作品《张雨僧狱中遗诗考》(以下简称《遗诗考》)一书,该书是张尔进对其堂伯祖父张雨僧在1922至1923年,狱中所写杂咏20首及散篇四首的收集、整理、考证、注释,在陕西、甘肃两省范围内共发行2000册。书中对张雨僧遗诗《有怀二首之二》中“况复鹿鳖狸兔獐狼与猬狗”一句,张尔进注解到“此句以动物谐音痛斥当时为害甘肃的一批军阀政客,且生动地揭露了他们的个性特征:鹿鳖指昏庸如鳖的陆洪涛……猬狗指甘作陆督走狗的魏鸿发。”最终,该书中总共涉及魏鸿发的内容有6处。
  此书刊出后的2001年6月,魏鸿发的儿子,已年近七旬的兰州铝厂退休干部魏竞存,以该书有关内容歪曲事实,侵犯其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尔进停止发售和赠送侵权书,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5000元。由此,一起长达三年的官司开始了……
  一审“学术”二审“侵权”
  也许作者张尔进没有想到,“猬狗指甘作陆督走狗的魏鸿发”一句注解竟引来魏鸿发后人的不满。2002年元月,一审法院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张尔进作为一名文史作品的作者,由于占有材料和个人认识水平所限,其书中所述内容与所持观点难免有失实和不当之处,有待学术界争论并指正,属于正常的学术研究。最终判决名誉侵权不成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魏竞存不服,提出上诉。
  2002年7月1日,该案上诉后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二审法院认定张尔进在其《遗诗考》一书中对杀张雨僧经过的描述,使人相信魏鸿发是杀张雨僧的积极策划者和组织者,并将这些与事实不符的内容传播给第三人,造成对魏鸿发社会评价的降低,其行为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消原判,判处张尔进在《甘肃日报》上连续三天发表声名,为死者魏鸿发恢复名誉,向其家属魏竞存赔礼道歉等。       
  申诉:法律干预学术?
  二审判决后,不服判决的张尔进向甘肃省检察院递交了申诉书。同时该终审判决也引起甘肃文史学术界关于“法律干预学术问题”的讨论。
  在申诉状中张尔进认为,对于连历史学界专家长期考辩都无法形成定论的问题,本应通过正常的学术讨论来辩明是非,不该推上法庭由法律代庖。本案从开始就被导入误区,把学术是非误作法律纠纷,使学术和司法严重错位。一时间,该案引起中央及省内外多家媒体关注报道,社会舆论哗然 。2003年10月27日,兰州中院审委会研究决定开庭再审该案件。 
  终判:《遗诗考》不构成侵权   
  3月2日,这起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的甘肃张尔进“遗诗考释”名誉侵权案经过多方查证和研究,进行了判决。作为一审被告的张尔进教授因病没有出庭。终审判决认定,张尔进所著《遗诗考》一书并未构成对魏鸿发名誉的侵害。同时判决,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号兰法民终字19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魏竞存的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书中几个“关于”        
  一起名誉侵权官司因为其复杂的历史背景变得一波三折,并且,在社会各界的注目下轰轰烈烈的结束了。以下援引判决书部分内容,剖析本案的法律与学术界限。
  1,在判决书中,根据相关庭审证据及法律,法院认为“张尔进带有感情色彩编注《遗诗考》一书,用语言描述张雨僧被杀经过 ,搀杂了创造性的文学活动,此法不可取”。
  2 ,关于魏鸿发是否是审判张雨僧一案的法庭组成人员。法院认为,虽然张尔进在书中有主观想象和推理的失误,但并不能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捏造虚假事实。
  3,关于《遗诗考》一书是否确有侮辱、诽谤等丑化魏鸿发人格的言辞问题。法院认为,张而进作为一名文史作品的作者,由于占有材料和个人认识水平所限,其书中所述细节内容及所持观点有值得商榷之处。但其主观上没有侵害他人人格的故意。而书中对张雨僧民主革命英雄形象的展示,对后人有积极的教育意义。
  4,关于《遗诗考》一书是否确有损害魏鸿发名誉的后果。法院认为,人格权的损害是精神利益的损害,应以行为人的行为确实造成死者的社会评价的降低为依据,本书所涉及魏鸿发的内容,未造成魏鸿发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       
  背景人物简介:
  魏鸿发(1887-1982),魏竞存之父,甘肃省甘谷县人,早年毕业于保定陆军军官速成学堂。1921年至1925年陆洪涛任甘肃督军时,魏鸿发任卫队统领、参谋长、卫戍司令等职,解放后魏鸿发任甘肃省文史馆馆员、参事室参事、政协甘肃省第四届委员会委员、常委等职。
  张雨僧(1888-1923),甘肃省武山县人,1909年毕业于甘肃省陆军小学堂,被保送上武昌陆军部驻鄂第三中学,1911年毕业,同年加入同盟会,参加辛亥、武昌起义。1918年参加“参战军”(后改名西北边防军)任营长、团长。1921年率部参加于右任领导的靖国军杨虎城部。时北京政府陆军部拨发甘肃陆军枪支,令甘肃督办公署派人领取,1922年春,甘肃督办陆洪涛派魏鸿发领运枪弹一批运往兰州,期间魏鸿发因病滞留北京,该批枪弹由他人押运途经陕西,被靖国军杨虎城部队截获。陆洪涛因怀疑张雨僧系该枪弹事件的策划者,于1922年10月申请北京督察厅密捕张雨僧。张雨僧被押解回兰州后,经甘肃督署特设军事法庭以“邀约外军、劫夺军火、危害地方”的罪名判处张雨僧死刑,并于1923年4月在兰州将其杀害。1931年(民国20年),民国甘肃省政府给予抚恤。张雨僧在狱中著有杂咏二十首及散篇四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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