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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为犁田举锄击伤村民 拒抓捕砖砸警察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8
标题: 为犁田举锄击伤村民 拒抓捕砖砸警察
  中国法院网讯(李琼) 因劳作中的小事引起纠纷,一男子将同村村民打成轻伤乙级,后被列为网上逃犯,当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前往其住处对其进行抓捕时,该男子拒捕并用砖头袭击前来执行抓捕的警察,12月5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作出驳回上诉人肖太阳的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经审理查明, 2008年4月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肖太阳和其妻子宋员秀与同村村民肖珍(化名)因为犁田之事发生争吵,肖太阳举起手中的锄头柄朝肖珍右手臂击打一下,致使肖珍右尺骨横形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乙级。宁都县正道法医学司法鉴定所伤残等级鉴定为十级伤残。
  2008年4月17日上午,赖村派出所民警胡循标、罗正芳及协警赖传龙前往肖太阳家抓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网上通缉的逃犯肖太阳。民警胡循标出示警官证及传唤证给肖太阳,要求肖太阳去赖村派出所接受调查,肖太阳拒绝配合,在反抗挣扎过程中摔倒仰躺在地,胡循标、罗正芳将肖太阳按住准备给肖太阳右手上手铐时,肖太阳左手捡起地上一块半截砖头朝胡循标后脑勺砸了一下,致使胡循标受伤。经法医鉴定:胡循标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
  原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肖太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珍医药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18801元。被告人肖太阳不服,上诉要求二审法院宣判其无罪,并驳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肖太阳用锄头柄打击他人,造成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肖太阳以暴力方法打伤国家工作人员,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又构成妨害公务罪。上诉人同时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珍因上诉人肖太阳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当由上诉人肖太阳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肖太阳的上诉理由与事实、法律不符,不能成立。
  法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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