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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国公司过期归还借用物终审判违约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8
标题: 法国公司过期归还借用物终审判违约
  中国法院网讯(于春华) 近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两次公开审理,圆满审结了原告北京物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润公司)与被告菲尔玛通讯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尔玛公司)借用合同纠纷案。
  菲尔玛公司系法国独资企业。2001年8月6日,菲尔玛公司与物润公司作为甲方(借入方)、乙方(出借方),签订了《借用DEMO机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借给甲方DEMO机HPL1000一台,价值62350美元,出借期限从2001年8月6日至2001年8月17日止。菲尔玛公司于2001年9月6日将HPL1000小型机退还物润公司。
  物润公司认为,协议签订后,其履行了交付演示机的义务,但被告直至2001年9月6日才归还演示机。被告行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租机费40876元,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菲尔玛公司辩称:我单位因故迟延归还演示机时,原告未提出任何异议,且在此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从未向我方索要租机费。因此,原告早已放弃了索要租机费的权利,原告在将近两年以后才提出索要租机费和违约金,有违协议约定,更有悖诚实信用原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润公司与菲尔玛公司签订的借用合同系双方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订约方理应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合同明确约定,借用方必须在约定的借用期内归还演示机,否则将收取租机费。但对租金的给付期限约定不明,依相关法律规定,租赁期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届满时支付租金。菲尔玛公司于还机时就应支付租机费,经过15天付款周期后仍未给付,理应支付违约金。故物润公司请求被告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并无不当。
  此案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被法院二审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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