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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小学校发生火灾 遇难学生家长获赔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8
标题: 小学校发生火灾 遇难学生家长获赔
  学校发生火灾,8名小学生葬身火海。3月20日上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此引发的民事索赔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云南省寻甸县羊街镇三元庄回民完全小学,向8名遇难小学生的父母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和误工费共计55万余元。
  2002年6月9日晚,三元庄小学一幢二层楼土木结构老式房屋发生火灾,住宿于该房屋一楼内的8名小孩被烧死。有关部门对火灾立案进行侦查,但未查明火灾发生的原因。2002年8月1日,羊街镇政府、三元庄小学与8家父母签订了《政府对“六·九”火灾受害家属处理协议》,在已对每户原告补助5000元费用和各级部门已经进行物品慰问的基础上,羊街镇政府又对每户原告给予一次性民政救济(生活困难补助等)人民币各5万元,原告方已领取了该款。
  经查,三元庄小学原校长余长所在2002年4月至2002年6月9日违反寻甸教育局和羊街教管会不准小学生上晚自习的规定,组织小学生上晚自习,在无住宿条件的情况下让部分小学生住校,又未采取能够保障学生安全的相关措施,疏于管理,致使火灾发生后造成严重后果,余长所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两年。
  法院认为,8名孩子在火灾中被烧死,虽然各级党委、政府采取相应措施,对8家人给予了关怀和民政救济,司法机关追究了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但这并不能免除学校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在完成教学及相关任务的同时,负有预防和保护学生生命健康不受侵害,并且在危险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学生的义务。本案中,直接导致8名孩子死亡的原因是火灾,虽然目前引发火灾的原因尚未确定,但8名孩子的死亡与三元庄小学在学生住宿管理方面存在过错有一定的关系。这种过错表现在:一是违反寻甸教育局和羊街教管会的规定,组织小学生上晚自习;二是在无住宿条件的情况下让部分小学生住校,亦未采取足以保障学生安全的相关措施;三是火灾发生时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助。因此,三元庄小学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8名死亡学生的父母应给予相应的赔偿。
  另外,法院认为,被告羊街教管会和寻甸教育局虽然在三元庄小学的行政管理当中做了一些工作,但没有对三元庄小学在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当中的过错予以监督纠正,负有行政管理责任,但不属于民事责任范畴。原告要求羊街教管会和寻甸教育局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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