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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终审一起房贷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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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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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终审一起房贷保险合同纠纷案
中国法院网讯(丁慧) 黄女士因丈夫沈先生意外身亡,要求沈先生投保《商品住房保险合同》的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剩余27万余元住房贷款。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偿贷责任。据悉,这是2001年11月15日上海颁布“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以来,该市首例进入司法程序的房贷保险合同纠纷。
沈先生曾于2000年4月购买了位于长宁路某号的商品房,向上海银行长宁支行抵押贷款30万元。根据银行规定,沈先生作为被保险人,于当年的4月8日,与天安保险股份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商品住房保险合同,保单第一受益人为“上海银行长宁支行”
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发布公告,明确自2001年11月15日零时起,统一实施“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原持有上海地区各保险公司签发的有关抵押住房保险的有效保单,自动扩展该条款新增的还贷保证保险责任。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由保险人按条款中规定的条文偿付比例承担被保险人出险当时《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余额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公告发布后没多久,2002年1月5日和1月11日,沈先生两次因跌倒到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就诊,病历卡记载病人陈述“摔倒后头痛……”,诊断分别为“右颞叶脑内血肿,考虑为血管畸形可能,建议进一步检查区域”和“脑出血”。同年1月29日,沈先生死亡,死亡诊断为“脑出血”。
黄女士认为丈夫属于意外死亡,根据保险合同和公告,2002年4月22日,她要求天安保险偿付剩余27万余元的住房贷款。
保险公司显然难以认同脑出血是“意外死亡”。2002年9月,天安保险公司作出了拒绝理赔的决定。黄女士遂向法院起诉。
法官案后说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三大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
一、黄女士是否有权打官司
天安保险认为,保险事故中只有保险受益人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本案中,保险合同受益人是“上海银行长宁分行”,所以黄女士没有理赔请求权。
法官认为,虽然银行是第一受益人,但是银行只是收取了保险金,保险金的请求权仍然被沈先生享有。由于沈死亡,其妻黄女士继承了该案诉权。此外,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是由房屋按揭买卖的特定关系决定的,投保人不能按照自己意愿指定受益人。
二、公告是否产生效力
天安保险认为,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是行业组织,无权规定作为其会员的各保险公司自动扩展保险责任,因此公告的内容对保险公司无约束力。
法官认为,公告主文下,刊登了天安保险的名称、地址和电话,足以让公众认为天安保险作为会员与同业工会一起作出了单方承诺。虽然沈生前不知道公告内容,但是公告已经明确原来的有效保单自动扩展保险责任,天安保险没能证明沈对变更行为可能提出异议。所以,法院认定公告具有效力。
三、是否因沈先生死亡承担保险责任
天安保险指出,根据“上海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条款”规定,由于疾病导致其死亡丧失了还贷能力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现在的病历资料只能表明沈的死亡原因是脑出血,所以首先应当确定脑出血是不是疾病,而不是主观推定。
法官认为,意外伤害是指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综合病历资料、鉴定结论等证据资料可以认定,沈是由于摔倒导致其畸形血管破裂,从而造成脑出血,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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