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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甲小宝”闹南京案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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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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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甲小宝”闹南京案调解结案
动画片“铁甲小宝”中主人公卡布达为实现全人类的愿望,联合小伙伴与坏蛋机器人斗智斗勇。这些可爱的机器人近期在南京现身,不过是在诉讼中出现。
2001年1月,香港国际影业有限公司与日本TOEI株式会社签订了一份有关“铁甲小宝”的《授权使用合同》。双方约定,自2001年1月至2005年11月间,香港影业公司在我国大陆范围内单独和排他地在“电视、可视节目、商业产品和促销”上使用日本TOEI株式会社制作的“铁甲小宝”版权形象。
2001年底,“铁甲小宝”在大陆各地电视台陆续放映。香港影业公司发现随着该片的播映,内地市场竟然出现了大量依据该动画片中人物形象制作的“铁甲小宝”系列玩具。
香港影业公司委托律师与销售“铁甲小宝”系列玩具的经销商进行了交涉,要求他们停止销售,并给予赔偿,交涉没有结果。
2003年4月,香港影业公司选择了南京的5家大型超市,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铁甲小宝”系日本国制作的影像作品,它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成了问题的关键。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和日本都是《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依据该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享受《伯尔尼公约》保护的作品,作者在起源国以外的该公约成员国中享受该国法律给予其国民的待遇。
《伯尔尼公约》保护的是文学艺术作品,“铁甲小宝”系列形象是不是文学艺术作品呢?《伯尔尼公约》明确规定,“文学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铁甲小宝”是日本TOEI株式会社制作的作品,剧中人物形象的设计与一般的人物有显著的区别,具有独创性。香港影业公司全权代表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制作、生产、销售和播放的著作权,因此,香港影业公司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并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铁甲小宝”受保护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随之而来。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须有主观上的故意。由于“铁甲小宝”从来没有在南京播出过,被诉的5家超市可能不知道香港影业公司享有“铁甲小宝”作品的著作权,因此,不具备主观故意的条件。
为妥善处理此事,法官们进行了积极的调解。5家超市相继停止销售“铁甲小宝”系列玩具、予以撤柜,并愿意承担部分诉讼费用,补偿原告的诉讼支出。香港影业公司也同意撤诉。一场涉外知识产权案得以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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