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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前夫藏匿小金库 对簿公堂再分割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7
标题: 前夫藏匿小金库 对簿公堂再分割
  中国法院网讯(甄红) 刘女士与前夫离婚后,发现前夫在离婚时竟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于是起诉到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该财产。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刘女士因此在离婚后从前夫小金库中得到了12万余元。
  2002年底,刘女士的丈夫起诉离婚,并提出把家中财产全部留给妻子,刘女士感到婚姻无法维持,同意了丈夫提出的协议,于是经宣武区法院调解离婚。
  2003年,刘女士意外发现前夫在离婚前有小金库,其中工商银行存折两个,存款5100元。商业银行存折一个,存款159567元。建设银行储蓄卡取款回执4张,取款时间均在离婚前,取走卡内存款80130元。
  刘女士因此以前夫在办理离婚过程中隐瞒共同财产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将前夫小金库的总计244797元的一半判归自己所有。
  刘女士的前夫在庭审中无法否认这些银行的存单和回执,但辩称取出的钱已用在做生意或者偿还欠债上,现还欠外债22万元,妻子要求分割存款的同时也应承担自己的债务。
  宣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刘女士与前夫经法院调解离婚后,现尚有在离婚前累计所存的244797元存款。前夫未能举出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并用于偿还债务,其中取走的钱款时间在双方分居生活后,无证据证明此款用于家庭生活,因此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前夫在离婚过程中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予以训诫。
  宣判后,前夫以原判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对于前夫所述自己尚欠外债的主张与其在二审审理中所主张的外债数额不符,虽在法院审理中提交相关证据,但法院对此证据,不予采信。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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