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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婚介定霸王合同 法院判不予支持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7
标题: 婚介定霸王合同 法院判不予支持
  中国法院网讯(冯松) 已步入中年的肖女士仍孤身一人,望穿秋水的她一直寻觅着属于自己的另一半,渴望早日建立温馨的小家。
  2003年6月20日,北京我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美好姻缘 我爱相识中心”婚介广告令肖女士眼前一亮,抱着希望肖女士打通了该公司的电话。接待她的袁女士热情地介绍了公司情况及服务标准,并邀请肖女士于当日见了面。在进一步了解相关服务及会员情况之后,肖女士交纳了300元中介服务费,填写了“相识服务部网员登记表”……。在办理了所有手续之后,她满心欢喜的回到家中静候佳音。
  婚介公司的办事效率真的很快,第二天便向肖女士提供了两位男会员的联系方式,她选择了其中的张先生见了面。但是,在互相了解之后却令肖女士大失所望,她认为张先生很不注重个人仪表,言行不雅,还一再询问其是否有私家车,更让她反感。肖女士认为婚介公司将这样的男士介绍给自己是不负责任的,伤害了自己的感情,对会员的服务存在欺诈。气愤之下,她将北京我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已经交纳的300元婚介服务费,并终止双方订立的婚介服务合同。
  “红娘”变成了被告,北京我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同样感到气愤,他们认为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并履行了服务义务,至于会员的言行、举止不雅是会员的个人素质问题,公司是无法左右的。况且,网员登记表背面的“入网人员须知”已经明确载明:“本中心实行网员制,中心实行一次性收费,服务到成功,不受约见次数及时间的限制,入网后的网员一方终止服务、可退会、不退费”,肖女士的诉讼请求实在是于法无据。
  合同中关于不退费的规定已经再明确不过了,而且双方又是自愿签订的,北京我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胜诉充满信心。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裁决,而判决结果却是肖女士胜诉。法院判令,解除双方所建立的婚姻中介服务合同,北京我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一次性退还肖女士服务费二百四十元。
  法院依据什么作出这样一个结果?难道双方所签合同就没有约束力吗?带着疑问,记者采访了审理此案件的常洁法官。
  记者:为何解除双方所建立的婚姻中介服务合同?
  常法官:因为北京我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肖女士之间形成的婚介服务合同具有委托的性质,相互信任是双方订立合同的基础,作为委托合同的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现肖女士明确要求解除合同,致使双方间基于相互信任而订立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此婚介服务合同应予解除,合同中关于“可退会、不退费”的条款也就不能成立。
  记者:为何退还肖女士服务费240元,而不是交纳的300元?
  常法官:肖女士的婚介服务合同解除后,该合同规定的条款对双方均不再有溯及力。北京我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理应向肖女士返还其所收取的服务费,但鉴于北京我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已向肖女士提供了一定的服务,故肖女士应向该公司支付一定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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