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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言语不和致人重伤 投案后积极赔偿获从轻处罚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7
标题: 言语不和致人重伤 投案后积极赔偿获从轻处罚
  中国法院网讯(匡海燕 杨艳) 12月15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沈方超犯故意伤害罪(重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2007年2月18日中午,安徽省明光市居民马昌西、钱某等人在该市柳巷乡丁庄村宋彪家喝酒。席间,马昌西与刘瑞翔及被告人沈方超因言语不合发生撕打,钱某欲打电话报警时被被告人沈方超用铁锨打伤,经法医鉴定:钱某颅脑硬膜下血肿损伤程度为重伤;颅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2008年9月17日,被告人沈方超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与受害人钱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受害人钱某各项经济损失10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方超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与受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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