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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佛”之人也妄语 假借名门诈骗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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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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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佛”之人也妄语 假借名门诈骗钱财
中国法院网讯(王文波) 因一位出家人从中作介绍,又考虑到都是信佛之人,就相信了别人认识中央领导,能为其孩子找工作的谎言,结果掏了80余万元巨款后才大呼上当受骗。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曾启国和他一双女儿曾燕、曾春诈骗一案作出终审刑事裁定。
今年49岁的曾启国,别名曾健,四川省宜宾市人,高中文化,曾燕,别名曾厚靖,曾春,别名曾厚雯,今年都是28岁。
2004年5月至2006年10月间,被告人曾启国伙同曾燕、曾春在海淀区燕山大酒店等地,谎称自己认识中央领导人,以可以为被害人赵某、崔某夫妻的子女在国家领导人身边安排工作为由,先后多次共骗取被害人赵某、崔某人民币83万元。2007年11月26日,被告人曾启国、曾燕、曾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涉案赃款未起获。
据被害人赵某夫妻证实,2004年4月底,一位尼姑给赵先生打电话,说在北京认识了一个中央领导,能帮助他们的儿子和女儿找好工作,并说可以安排他们和这个领导见面,让他准备60万元。赵先生夫妇觉得出家人不会骗人,就和妻子崔女士来到北京,后在这位出家尼姑的安排下,在燕山大酒店和一名为曾健的男子见面,并给了对方10万元,当时在场的还有赵先生的儿子以及曾健的两个双胞胎女儿。此后,赵先生又在出家人的安排下见过曾健几次,第二次给了曾50万元,此后每次见面他都给曾一些钱,总计给了83万元。这几次见面中,曾健说可以安排赵先生的子女上军校,然后安排在中央领导的身边工作,让他放心。但83万元给了,事情却无任何结果,再找曾家父女,却联系不到,赵先生夫妇发觉受骗后马上报案。
据曾启国供述,他通过一个尼姑认识了赵某, 2004年5月他和这位尼姑、赵某等人在燕山大酒店二层的茶舍见面,尼姑对赵某说,他孩子找工作的事情可以通过曾启国去办,并说他有这个能力,根本没有能力帮助赵某儿女找工作的曾启国出于骗钱的目的,当即就对赵某说,安排孩子工作的事没问题,但要100万元。后来,曾启国与他的两个女儿一起先后拿到了83万余元,但拿到钱后的曾氏父女并没有去办什么事,把50万元买彩票了,14万元给曾启国的情人李某买了一套住房,剩下的全花掉了。
据被告人曾燕和曾春供述,她们伙同其父曾启国自称是中央首长家的人,有能力帮助赵某的儿女办理找工作,还帮助曾启国收钱。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曾启国曾为自己辩解说,他虽收到过被害人给的83万元人民币,但是因为他和被害人赵某都信奉佛教, 83万元是赵某自愿提供用于印制佛图使用,没提起过为孩子找工作的事情。但同时,曾启国又说,收到83万元后,将其中五六十万元用于购买彩票,十余万元给情妇李某买了一套房子,剩下的钱都用于其和曾春、曾燕平日的花销,仅拿出五六万元左右印制了一些佛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曾启国、曾燕、曾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信任,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曾启国在犯罪中居于主导地位,且所获赃款被其大部挥霍,系主犯;被告人曾燕、曾春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但其二人对取得被害人信任所起的作用及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经济损失等情节,也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法院判决,曾启国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曾燕和曾春也因犯与其父同样的罪名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曾启国父女不服提出上诉,主要理由是,涉案的人民币83万元系赵某夫妇给他办理“佛事”的经费,并非诈骗款项,曾燕、曾春的上诉理由是:她们事先未与曾启国进行犯罪预谋,未参与诈骗活动,原判量刑过重。对于上诉人曾启国、曾燕、曾春所提三人未实施诈骗犯罪,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
一中院认为,曾启国、曾燕、曾春为骗取被害人钱款,曾启国谎称其认识中央领导,能够为赵某的子女安排工作。同时,曾启国之女曾燕、曾春为增强被害人对其父所编造谎言的信任度,按照曾启国的要求,对被害人编造二人是高干子弟,曾启国有能力为被害人子女安排工作等虚假事实,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三人共同骗取赵某人民币83万元。对于这些事实,曾启国在侦查期间的多次供述及曾燕、曾春庭审期间的供述均予供认,并能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证明的事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一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曾启国、曾燕、曾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曾启国、曾燕、曾春的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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