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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务章少了两字 发票无效遭败诉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7
标题: 财务章少了两字 发票无效遭败诉
  中国法院网讯(李旭辉 王磊) 因财务人员一时大意,付款未仔细核查发票,诉讼时才发现发票上所盖的财务章与供货商名称不一致,导致了经济损失。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金温莎商贸有限公司向供货商北京家乐石油液化气站支付货款两万余元。
  2003年下半年开始,金温莎公司向供货商家乐石油液化气站先后采购了两万余元液化气,双方履行顺利未见纠纷。2004年3月2日,金温莎公司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原来,供货商家乐石油液化气站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货款2万余元。审理中,被告金温莎公司承认供货事实,但称已经支付了该笔货款,并提供原告给其开具的发票为证。原告却提出发票上加盖的财务章不是该公司的,并拿来了财务章当庭对照。这时,被告才发现发票上财务专用章的供货商名称“北京市家乐液化气站”比原告名称“北京市家乐石油液化气站财务”少了“石油”两个字。
  东城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案被告既然主张支付了货款,就应提供有效证据,现发票所盖印章名称与供货商名称不附,即无法认定系原告开出,而被告又无其他证据证实该发票的真实性,所以因证据不足,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最后,法院判决金温莎公司向供货商北京家乐石油液化气站支付了全部货款。
  承办法官提示,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中,发票是作为付款的唯一有效凭证,所以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支付货款时,对发票的任何项目都应仔细审查,如果取得了伪造或无效发票,经济损失就不可避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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