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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瓶炸瞎幼童眼 酒厂被判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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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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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瓶炸瞎幼童眼 酒厂被判赔损失
中国法院网讯(弋梅荣 康少伟) 近日,当河南登封市石道乡陈家门村的张运周妇夫接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时,紧皱的眉头总算舒展了不少,他们终于用法律为刚满2岁的儿子张柯磊讨回了公道。
2003年7月,小柯磊随妈妈栗红到其姨夫李占好家做客。姨父家做了一桌丰盛的晚宴招待他们,李占好还从王润芝百杂门市部买回10件月山啤酒。岂料乐极生悲。席间一瓶啤酒发生爆炸,致小柯磊右眼失明,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小柯磊的父母一气之下将百杂门市部的老板王润芝和河南省月山啤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经查明,爆炸的啤酒系河南省月山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2003年7月23日被告月山啤酒公司派工作人员刘某等人前往栗家调查爆炸原因,当时刘某告诉在现场的肖建民、李占好、栗伦等人啤酒爆炸的原因是瓶内气压太高所致。原、被告双方曾就赔偿一事进行协商,但因距离过大未果。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柯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来自外界的人身危险没有预见力,被告月山啤酒公司生产的啤酒因产品质量(包装)存在缺陷致原告右眼失明,原告不承担责任。但其监护人对年幼的原告人身安全在用餐时监护不周,造成伤害应付一定责任。被告月山啤酒公司生产的产品依法承担对消费者人身不合理危险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河南省月山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慰抚金等费用78836.03元。被告王润芝不承担责任。
本案受理费3510元,原告负担351元,被告月山啤酒公司担3159元。
月山啤酒厂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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