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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侵占原告财产判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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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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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侵占原告财产判返还
中国法院网讯(郭益民 宗统建) 河南郑州市民陶女士没想到自己刚打完离婚官司,又得二进法院,而这一次告的不是别人,正是帮助自己办理离婚案件的委托代理人。这位代理人在代理案件期间,利用陶女士的信任,将陶女士交给其保管的现金三万元予以侵占。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陶女士愤然起诉至法院。4月28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董冠虎返还原告陶女士三万元。
被告董冠虎是郑州市一法律事务所的法律工作者。2003年9月,陶女士在为自己的离婚案件寻找代理人时,与董冠虎相识,并委托其代理自己的离婚案件。在陶女士的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董冠虎向陶女士建议,让她将个人存款180000元交给他人保管,基于信任,陶女士委托董冠虎将180000元现金存入银行。董冠虎以陶女士的名义将存款存入银行,共办理了4份存折和4张中信银行卡,并将4份存折交给了陶女士,而自己却留下了4张中信银行卡,随后,董冠虎持卡支取了48590元。9月26日,陶女士持存折到银行修改密码时,发现密码不对,就立即向银行说明了情况并及时办理了密码挂失手续。次日,她到银行修改密码并核对钱款时,发现董冠虎使用银行卡已经取走了48590元。陶女士当即到派出所报案,9月28日,董冠虎在派出所书写保证一份,载明“保证在2003年9月29日18时以前将欠陶女士的钱全部还上,共欠48590元”,派出所不予立案。
后来,董冠虎偿还了部分欠款,但尚有30000元未付。从此,董冠虎就以各种理由推托、躲避,拒不偿还欠款,陶女士无奈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解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董冠虎利用为原告办理存款事务之便,侵占原告48590元,现仍有30000元未能返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法院在董冠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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