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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影射老板 秋菊告赢《原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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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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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影射老板 秋菊告赢《原配》
中国法院网讯(慕雨) 为了发泄受到老板批评后心中的不满,一名文学底蕴较好的员工竟然胡编乱造篡出一篇小说,以文中人物影射老板夫妇的一段婚外恋。日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小君在《湖州日报》及酒店全体员工大会上,向苏某夫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500元。
2003年11月27日,浙江省德清县一文学爱好者小君,在当地的《莫干山报》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原配》的千字小说。小说描述了男主人公苏明与妻子秋菊经过艰苦创业,生活一天天富裕起来,但在儿子10岁那年,苏明有了外遇,秋菊得知后没有吵闹,而是找到那个女孩深谈了一次,跟她聊了与苏明一起创业一起受苦的日子,并表示如果她认为她比自己更爱苏明,其愿意退出,最终,那个女孩离开了苏明。
文章刊发后,在德清从事酒店经营的苏尔乐与妻子陈秋菊接到了一些朋友的电话,说该小说写的就是苏尔乐夫妇,有的还以外遇情节开玩笑,酒店员工也议论纷纷,夫妻俩为此事还多次发生争吵。因小君拒不承认侵权,苏某夫妇只好诉诸法院讨个说法。
苏某夫妇认为,小君所发表的小说除外遇一节是虚构的以外,其他情节与夫妇俩的经历几乎完全吻合,而且小说的主人公也直接用了苏的姓氏和陈的名字,熟悉夫妇俩的人都认为这篇小说是在影射他们。同时,小君存在损害他们名誉的主观故意,因为在小说发表的两个月前,小君因离岗被陈秋菊发现,受到批评教育,并被从包厢调至大厅,小君为此辞职离开了酒店,其在以苏某夫妇为原型创作的小说中虚构外遇一节,目的明显是为了发泄私愤,客观上对苏某夫妇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
小君辩称,自己是一位初学写作的文学爱好者,在阅读了叶倾城的情感小说《原配》后才萌发了创作念头。其创作的《原配》是抒情小说,在立意、构思和创作思路方面均系摹仿叶的《原配》,小说中的“她”给“苏明”的信的内容,更是模仿蒋小楝的《红裙无缘》中的情感描写。她创作的《原配》小说没有取材于现实生活,与苏、陈夫妇的情感经历无关,当然谈不上丑化他们的人格。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被告小君因离岗被批评并调岗,后提出辞职,可以认定对苏、陈夫妇有意见,主观上存在故意损害的心理因素。客观上应利用苏、陈的生活素材,并使用与其相近的姓名和生活环境,进行丑化性描写,使熟悉苏、陈的人一看便知小说描写的人物就是他们,因而,小君的行为符合小说侵权的构成要件,构成侵害名誉权。
以案说法:
从《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小说侵害名誉权的立法精神看,认定构成侵权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都可以构成侵权责任,例如使用素材不当暴露了写作原型的隐私,就会构成侵害人格权。2、小说塑造的人物具有排他性。其判断标准,不应以受害人的主观感受为准,应以熟悉情况的一般读者对此的评价,是否一看便知,一致公认。3、小说内容具有违法性。这是指作者创作的小说中确有侮辱、诽谤或宣扬他人生活隐私的违法内容。4、已给当事人造成无形的损害。小说侵权,其侵害的是受害人的精神性人格权。首先表现为特定人的社会评价降低、隐私被揭露等损害,其次表现为特定人的精神上、心灵上的创伤及痛苦、愤恨、冤屈的情绪。此外,还要考虑小说侵权中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的,就不构成侵权责任。
文学创作,特别是小说,本身就是想象力的艺术,但就像人的行为规范要受到法律约束一样,作家在创作以生活中的原型为背景的小说时,也要注意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国家依法保护公民、法人的人格权,决不允许任何人借口某种自由权而侵害它。创作自由与保护人格权,都是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因而从根本目的上说,它们是一致的。在具体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可能会发生矛盾,这就必须做到,创作自由不能离开法律允许的范围,保护名誉权也必须依法进行。法律既不允许作者借创作自由而恶意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的人格权;也不允许任意对号入座,对作者合法的创作活动横加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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