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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门官司”与出版社引发千万索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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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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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门官司”与出版社引发千万索赔案
中国法院网讯(丁慧) 曾经嫁入新加坡豪门又离婚的北京女子施?P,以欺诈为由向出版其自传体小说的上海文艺出版总社索赔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5月1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施?P的诉讼请求,判处其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移除登载在其个人网站上的《时间作证》的所有内容。
施?P曾经嫁入新加坡豪门,又因离婚官司轰动狮城,她将自身经历写成了自传小说《我与豪门打官司——一个轰动新加坡的中国女子》。 2003年4月18日,施?P与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下属的上海文艺出版社就该书签订出版合同。合同中,施?P授予出版社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作品汉文文本的专用使用权。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施?P)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将上述作品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转载、简繁体字海外出版以及摄制电影、电视、录像和网络传播的专有权利授予乙方(出版社)并同意可转授第三方使用。乙方负责将因此所得报酬按50%比例付予甲方。”双方还约定,该书起印15万册。
2003年7月,施?P的小说出版并第一次印刷,定名为《时间作证》,版权页上显示的印数为1-150,000册。
2003年10月,施?P认为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是其未同意过的内容,遂开始通过走访、电话等方式与出版社及被告的人员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施?P在其个人网站登载了《时间作证》的部分内容,同时还在网站上发表声明,称“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二)……作者宣布与出版社的合约无效。”
2004年1月,施?P将出版社告上法庭,称事实上,自己只同意将在中国大陆的出版权授予出版社,签订合同时,出于对编辑的信任,自己在未通读合同的情况下就签字认可了,由于出版社在签约过程中有欺诈行为,该合同应为无效。施?P同时认为出版社没有兑现合同中约定的15万册起印数,并且媒体宣传也不到位。据此,请求判定出版社有欺诈行为,赔偿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
对于施?P提出的巨额索赔,出版社觉得匪夷所思,他们认为,根据合同《时间作证》的网络传播权已经授予出版社,但施?P在自己的个人网站上将该书内容大量传播,还登载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的声明,其中的不实宣传已对出版社的声誉造成损害。据此,反诉请求判令施?P立即删除以上内容,并赔礼道歉,支付违约金12,9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施?P为出版其作品,与文艺出版社签订合同,该图书出版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认真履行。
由于合同并未约定出版社对图书的发行应承担宣传推广的义务,施?P以出版社未履行发行宣传计划为由,认为被告违约,缺乏合同依据,合同对图书印数的约定为“起印15万册”,现双方当事人在对“起印”二字的理解上存在分歧意见,从合同的相关条款看,由于施?P与出版社是约定以版税形式按图书的销售数分期支付稿酬,这种支付方式表明,图书的销售量对施?P的稿酬收益至关重要,可见合同关于“起印”的约定是施?P为保证图书的营销声势和销售量而对图书首批投放量的要求;从出版社履行合同的相关义务行为看,图书的版权页已载明该书的第一次印刷的印数为1-150,000册,这表明了出版社也认识到图书的首印数量应当达到15万册,故出版社关于“起印”是其承诺的保底印数的辩解缺乏依据。“起印15万册”应当解释为第一次印刷图书就应当达到的数量,出版社履行合同的行为不符合约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在本案中,由于施?P仅主张出版社支付违约金,而合同中并未就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作出过约定,故其所主张的人民币1,000万元违约金没有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此外,根据合同约定,《时间作证》的网络传播专有权已经授予出版社,该社以外的任何人均无权在互联网上传播该作品,作者施?P在其个人网站上较大篇幅地登载该作品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从该网站上移除作品内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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