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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自认赠品有瑕疵 拒付货款判败诉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7
标题: 自认赠品有瑕疵 拒付货款判败诉
  中国法院网讯(吕华红) 自认为商家给付的赠品有瑕疵,而迟迟不交付货款的李先生,近日被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决,付给原告广州聚之成有限公司货款37800元,并支付滞纳金3515.40元。
  2002年3月25日,原告广州聚之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聚之成公司供给李某法国丽蒙娜·格拉斯公司生产的莎朗系列散装香水12000毫升,每毫升单价为1.70元,香水价款为20400元。李某同时配购价值6000元的各类香水瓶,香水瓶以实际清单为准,付款方式为货到时付款14160元,余款12240元在一个月内付清。聚之成公司承诺向李某免费提供JZC—1型香水分销机一台。
  合同签订后,聚之成公司依照约定,以托运方式向李某交付了货物及香水分销机。李某之妻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已付款1万元,尚欠货款13800元。2002年4月6日,双方又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聚之成公司供给李某同类型香水12000毫升(价款为20400元)和价值3600元的香水瓶,付款方式为货到验收付款11760元,余款12240元在一个月内付清。同时,聚之成公司免费向李某提供JZC—1型香水分销机一台和展柜一个。合同签订后,聚之成公司按约以托运方式向李某交付了货物及香水分销机、展柜。李某于2002年4月28日出具收条一份,确认已于2002 年4月12日收到香水及机器一套,货款未付,并承诺于2002年5月10日装机后付款,但后来却拒绝付款。聚之成公司即以李某违约拒付货款为由,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给付两次供货欠付货款37800元,并支付滞纳金。
  而李某却辩称,聚之成公司第二次供货数量不足,且提供的香水分销机有质量问题,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不具备,因此自己不应付款,货物应予退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所签两份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合同标的物应认定为无瑕疵。
  赠送物品是否符合用途不影响合同效力。原告、被告交易的标的物为香水及香水瓶,香水分销机系原告在被告购买香水达一定数量后免费赠送的物品,并非合同的标的物,更不是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被告不能以免费赠送物品的质量问题作为拒付合同标的物价款的抗辩理由。因此,被告收货后不依约给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通过本案,法官提醒广大商业工作者,做生意既要诚信为本,又要懂些法律。本案中李某若能在合同成立后尽力履行,遇到问题时能及时提出来,这场官司也许能够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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