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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踪迹无处寻 原告起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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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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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踪迹无处寻 原告起诉被驳回
中国法院网讯(甄红 温铁成) 马先生委托中介公司出租私房,中介公司半途消失,房被他人占用,马先生提起民事诉讼,虽然情理相符,但因不合法律程序,日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马先生在宣武区车站西街有一套楼房。2002年12月11日,他委托北京亚太中联房地产经纪公司出租该房,租期1年,房租每月1000元,按季度付款。2003年9月,马先生发现亚太中联房地产公司没有了踪迹,房屋在6月由北京世纪鑫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给了另一人。他遂将世纪鑫源房地产公司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其交出房屋,并给付房屋使用费4000元。
马先生起诉后,法院按照他提供的住址没有找到该公司。经工商局查询,2003年该公司没有年检。并且,马先生始终不能提供被告房地产公司的确切地址。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马先生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根据《民诉法》第8条第2项的规定,马先生提起的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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