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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与村民发生口角杀人致死 限制行为能力人获轻判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6
标题: 与村民发生口角杀人致死 限制行为能力人获轻判
  中国法院网讯(刘秋苏) 今天,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精神病人故意杀人致死案件,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蒋卫国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现年25岁的被告人蒋卫国,曾因患精神疾病住院治疗。2008年4月8日下午5时许,蒋卫国到附近商店买馒头,在商店门外与同村村民王乐好发生纠纷。蒋卫国即返回商店,从店内的冰柜上持取单刃尖刀一把,刺中王乐好左胸部,蒋卫国看到鲜血直流,害怕之下仓惶逃离。当晚王乐好经抢救无效死亡。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精神疾病鉴定,结论为:蒋卫国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卫国在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不计后果,持刀捅刺他人要害部位致人死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虽具有一定的杀人动机,但其自控能力明显削弱,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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