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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入托受伤致死业主举证不能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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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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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入托受伤致死业主举证不能担责
中国法院网讯(赵文超) 3岁的幼儿龙龙,被父母送到幼儿园时还是活蹦乱跳的。可仅仅几个小时以后,父母见到的却是躺在医院的冷冰冰的尸体。近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此案一审判决:幼儿园业主马金凤退还龙龙父母入托费200元,赔偿经济损失费、精神抚慰金共107790元。
2001年9月15日,原告王志来、秦书广夫妇向阳光幼儿园缴纳500元的托育费后,将其子龙龙送到幼儿园。2001年12月4日上午10时左右,王志来将龙龙送到幼儿园交给幼儿园老师郭丽芳。当班老师郭丽芳、张利芳在上午未发现龙龙有异常情况。下午15时30分许,郭丽芳发现龙龙午睡后起床时脸色发青,嘴发紫,身上发冷。郭丽芳迅速与其丈夫把龙龙送至新乡市中心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龙龙死亡。公安部门鉴定龙龙为受外力打击致死。公安部门虽对郭丽芳立案侦查,但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法院另查明,阳光超前幼儿园业主是马金凤,性质为个体。
法院认为,龙龙在幼儿园入托的时间内,幼儿园对龙龙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其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龙龙遭受人身损害,且马金凤不能证明龙龙的死亡与幼儿园无关,由于二者已形成托幼服务合同关系,马金凤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新乡市新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马金凤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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