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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两原告不服通用汽车赔20万上诉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6
标题: 两原告不服通用汽车赔20万上诉
  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记者今天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原告荆某夫妇和张某分别诉被告通用汽车公司、通用汽车海外公司、通用汽车巴西公司赔偿纠纷两案一审宣判。荆某夫妇和张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1995年8月26日,荆某夫妇的儿子和张某的儿子等5人驾驶一辆雪佛兰牌汽车去内蒙古。当车行至内蒙古锡盟太仆寺旗境内时发生翻车事故,荆某夫妇及张某的儿子当场死亡。1999年4月,荆某夫妇和张某诉至法院,主张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事故车辆的左后轮轴断裂造成的,通用公司作为有质量缺陷的雪佛兰C-20汽车的生产者,应对翻车事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通用汽车海外公司北京办事处参与了该事故的处理,并拿走汽车断轴,送到境外进行质量检测,现其送回的汽车断轴已被调换,故海外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两案原告各请求3被告赔偿财产及精神损失150万元。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后,原告与3被告在没有就是否应委托第三方鉴定达成协议,即同意被告取走断轴原物进行鉴定,现又否认被退回的车轴部件为原物,并认为现已不具备重新鉴定的条件,故对巴西公司的技术分析结论是否客观真实现无法作出判断。在此情况下,综合分析其他证据,尚无法对翻车是否由车轴断裂直接所致作出确认判断。造成目前无法作出确切判断的原因是由于双方在保存和使用关键证据材料时缺乏应有的谨慎和周全的交接手续,对由此给确认事实和判定承担责任造成的不利后果,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荆某夫妇遭受的损失状况,对其主张的损害后果中合理部分以双方适当分担为宜。据此,判决通用汽车公司、通用汽车海外公司、通用汽车巴西公司给付两案原告各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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