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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爆炸致139户财产受损1人伤 酒店4责任人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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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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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爆炸致139户财产受损1人伤 酒店4责任人领刑
中国法院网讯(李琼) 2008年3月21日凌晨5时许,江西省赣县梅林镇货场路的“168”酒家突然发生燃气爆炸,致使该酒家及旁边的几家酒店、娱乐场所及周围的居民共计139余户财产受损和一人受伤。经调查,爆炸原因系该酒家管理人员及员工疏忽大意,未关紧燃气管道阀门,造成燃气泄漏引发爆炸。
原审法院对该案经过审理后,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该酒店投资人、管理人、厨师长和员工四个被告人缓刑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罚,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12月22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经审理查明,2006年,被告人刘光进投资经营赣县梅林镇“168”酒店, 2007年7月始,被告人刘金华负责该酒家的管理,被告人巫某负责开关该酒家厨房内入户燃气管道总闸阀,被告人钟起辉负责检查。
2008年3月20日晚8时50分许,被告人巫林在“168”酒家厨房内,站在地上顺手用炒菜的不锈钢勺勺口钩住燃气管道总闸阀的把手(离地2.8米)住下拉了一下,未再对总闸阀、点火开关进行检查。当晚被告人钟起辉、刘金华对厨房的燃气管道总闸阀、点火开关没有认真检查。
次日凌晨5时许,“168”酒家的厨房发生燃气爆炸,致使“168”酒家、东海渔村酒店、金鑫酒家、流星花园浴场、周边居民共计139余户财产受损和一人受伤。经物价鉴定:爆炸造成的财物损失价值108.2099万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甲级。经技术鉴定,爆炸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燃气管道表前阀没有关闭到位,灶前阀没有关闭,灶具点火开关呈半开启状态,造成燃气泄漏引发爆炸。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光进、刘金华、钟起辉、巫某在“168”酒家厨房使用管道气态石油气生产经营中,违反国家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规定,致使厨房气态石油气泄漏引起爆炸,造成一人轻伤甲级,财物损失108.2099万元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巫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光进交纳了24.7万元,赔偿了部分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刘光进、刘金华、钟起辉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巫林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一审判决后,刘光进和刘金华不服,上诉至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其无罪。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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