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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服“糖丸”引病患 四岁童告赢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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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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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服“糖丸”引病患 四岁童告赢医院
中国法院网讯(汪汝珏) 4岁的炎炎在医院为他接种脊髓灰质炎三价混合疫苗后,竟然不幸患上了脊髓灰质炎。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医院在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承担主要责任,应向炎炎赔偿人民币7.8万余元。
2000年3月7日炎炎出生后,被安排在共和新地段医院(原上海市闸北区天目西地段医院)接种脊髓灰质炎三价混合疫苗。当年5月8日、6月9日,炎炎在该院连续两次服用了脊髓灰质炎活疫苗糖丸后,本应于7月10日服用第3颗糖丸的。但由于炎炎出生后3天就患上了“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炎、失血性休克、新生儿贫血”并进行了“肠坏死切除手术”,造成了营养发育不良,不得不一次又一次住院接受治疗。第三次接种的日子一直拖到了2000年11月1日。
2000年11月28日,炎炎就开始发热。在上海市儿童医院,他被诊断为脊髓灰质炎(Ⅱ型),右下肢偏疾。出院后,炎炎的症状又被先后检验为Ⅱ+Ⅲ型疫苗相关混合株;脊髓灰质炎(Ⅱ型),疫苗相关病例。
炎炎的父母深感孩子发病是由于疾控中心对疫苗接种工作指导不力,医院违规操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里为孩子接种疫苗,毅然选择走上法庭,要求疾控中心和医院共同赔偿36万余元,并保留今后治疗的诉讼权利。
一审法院在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鉴定后,认为医院在进行接种疫苗的时间上没有进行严格的把握,第三次接种时间距第二次超过了一般要求所规定的4至6周时限,在时间上有增加接种危险的可能。这一预防接种过程中的缺陷,在炎炎所出现的不良后果中起少部分作用。但疾控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管理和组织落实,对炎炎所造成的损害,不存在管理或指导上的过错。为此,法院判决医院向炎炎赔偿1.8万余元。
不满意这个结果的炎炎上诉到市二中院。该院了解到共和新地段医院在炎炎第三次去接种时就已经知道了炎炎住院的事情,但却没有索取病史资料,也没有告知有关接种的禁忌事项。根据炎炎的申请,市二中院又委托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对炎炎的伤情进行了复核鉴定。炎炎的伤被评定为Ⅵ级伤残。
综合了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医院的过错程度后,市二中院认为共和新地段医院在明知炎炎因住院治疗而无法在预定的间隔时间内接受第三次疫苗接种的情况下,没有详细询问炎炎的病史情况,也没有讲明超时接种的危险性,对正处于婴幼儿生理性免疫力低下期并患有短肠综合症的炎炎实施接种,致使炎炎在接种后病发脊髓灰质炎,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重新核定了炎炎因伤造成的损失后,市二中院终审撤销原判决,责令医院赔偿炎炎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交通费、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当然,炎炎对今后发生的治疗费和残疾用具费仍可另行诉讼索赔。而疾控中心因为并不是免疫接种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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