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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两岁娃被烫伤 幼儿园赔7万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6
标题: 两岁娃被烫伤 幼儿园赔7万
  中国法院网讯(张胜利  纪惠生) 今天,两岁幼童在幼儿园上学期间被开水烧伤人身损害赔偿案,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依法判决被告幼儿园负责人赵某赔偿原告袁袁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71459.36元。
  两岁的袁袁是一个懂事、听话的小男孩,非常讨人喜欢。 2003年9月刚过两岁生日不久的袁袁被送入赵某(郑州市无业人员)开办的郭庄村幼儿园(该幼儿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2003年10月23日上午,袁袁父母照常把原告送入幼儿园。在幼儿园上学期间,因幼儿园的老师管理疏忽,上午11时30分许,袁袁在幼儿园被开水烧伤。袁袁的伤情经司法鉴定结论为,构成十级伤残,继续治疗费为42700元左右。双方因袁袁的医疗费用发生纠纷。袁袁的母亲王某以袁袁的名义将幼儿园园主赵某推到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被告席上, 要求赵某支付原告袁袁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09670余元。而被告赵某则辩称,被告对侵害事实没有异议,但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的父母作为原告的法定监护人,也应承担监护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本案原告当时系两岁多的幼儿,在原告的父母把原告送入幼儿园后,原告的监护职责即转移到了幼儿园。正是由于幼儿园未尽到监护职责,致使原告在幼儿园内被开水烧伤,由此给原告造成的伤害,幼儿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园系被告赵某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个人私自开办的幼儿园,故赔偿责任应由被告赵某个人负担。赵某关于原告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也应承担责任的辩称,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法院依法判决,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被告赵某赔偿原告袁袁经济损失71459.36元。
  这是一起因幼童在幼儿园上学期间因幼儿园未尽到监管责任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我国199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 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这说明,学校、幼儿园不仅是传授文化知识、 培养人才的场所,而且也是对学生、儿童进行管理教育的特殊机构,它应对在学校、幼儿园的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也明确指出:"在幼儿园、学校生活、 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医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 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在本案中,因2岁的袁袁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在幼儿园上学、生活期间,幼儿园负有直接的监护义务,因此,袁袁在上学期间被开水烧伤,是由于幼儿园未尽到监管责任造成的。因此,负有直接监护义务的监护人---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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