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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东韶关一药业公司经理被情妇劫财惨作刀下鬼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6
标题: 广东韶关一药业公司经理被情妇劫财惨作刀下鬼
  广东韶关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某药业公司经理郭某被杀一案。
  案发2007年8月,湖南衡阳籍女子莫某华在广东韶关市打工时认识了某药业公司经理郭某,之后,两人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在交往过程中, 莫某华认为郭某很有钱,便起劫财之心。今年7月29日上午,莫某华与莫某军、苏某商定抢劫郭某的计划后,莫某华、苏某与另一被告人文某到韶关市区风度广场购买了两把弹簧刀等作案工具。下午4时许,莫某华、苏某、莫某军去到韶关市武江区五祖路某宾馆,用名为汤静的假身份证开了602和603两个房间。莫某军、苏某藏于602房的衣柜中,莫某华便打电话约请郭某。
  当郭某来到602房与莫某华聊天时,莫某军、苏某便从衣柜中冲出,各持一把弹簧刀架在郭的脖子上,莫某华就用布捂住郭的嘴。郭奋力反抗,将莫某军手中的刀打落在地。于是莫某军从苏某手中拿过弹簧刀,刺向郭的胸部,苏某又把插在郭某胸部的刀拔出,连捅郭某胸部数刀,再切割郭某颈部一刀,致郭某当场死亡。
  随后,苏某从郭某身上搜得手机一部、戒指两枚、手链一条、手表一块及现金4500元。跟着,三人逃回建国路某出租屋,并与文某连夜包租出租车逃离韶关。
  半个月后,韶关警方在深圳市分别将四名被告人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某军、苏某、莫某华、文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莫某军、苏某、莫某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文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犯罪时未满18周岁,归案后又能协助警方抓获同案被告人苏某,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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