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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冒用当事人名义起诉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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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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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冒用当事人名义起诉被判赔偿
中国法院网(李恩舫) 近日,冒用当事人名义起诉的张律师,被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当事人济损失6732。
谢女士是个体工商户,因为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下属公司欠其开办的建材商店3万余元货款一事,她于2000年5月11日,委托丰台区某街道法律服务所的张律师为代理人,到昌平区法院起诉。因主体不合格,昌平区法院裁定驳回起诉。8月8日,张律师在未与谢女士办理委托代理手续的情况下,自行以谢女士的名义到平谷区法院起诉,并与被告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事后,张律师也未通知谢女士其代理的行为。
2001年11月下旬,谢女士得知此事后,调解协议的执行期限已过。后谢女士与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自行协商,该公司于2003年5月24日及7月15日共计给付谢女士3万元货款,余款拒绝偿还。谢女士起诉丰台区法院到要求该街道法律服务所及张律师赔偿其经济损失8000元,并向其赔礼道歉。
谢女士诉称,她委托张律师代理的案件被昌平区法院依法驳回后,张律师就没了音信,她一直在找张律师想要回合同的原件及提货单,但张律师一直否认拿了上述东西。谢女士没有上述东西无法提起诉讼,经咨询律师以后,她到平谷区法院调查才知道,张律师已经于2000年8月8日以自己的名义向平谷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谢女士知道上述判决以后,该案已经超过了申请执行时效,无法以法律的程序提起诉讼。
谢女士认为张律师身为法律工作者,却冒用她的名义去法院起诉,已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姓名权及财产权,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想非法占有该合同的利益。因此,谢女士起诉要求张律师赔偿自己经济损失8000元,并向自己赔礼道歉。
被告张律师辩称,丰台区某街道法律服务所从来没有和原告签订任何的委托合同和有关的任何手续;他认为原告在起诉状中所称的事是2000年的事情,而现在已经是2004年,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原告认为已经解决了此项法律义务,以张律师个人代理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自己没有得到一分钱。原告诉讼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的一些法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起诉。
法院认为:张律师未经授权即以谢女士代理人名义起诉,谢女士对其行为未追认,故张律师的行为侵犯了谢女士的合法权益,且造成谢女士部分货款无法追回,故张律师应赔偿谢女士因此造成的货款损失。该法律所未审查核实代理手续,即为张律师出具出庭函,应承担连带责任。
丰台法院判决:张律师赔偿谢女士经济损失6732元,逾期由丰台区某街道法律服务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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