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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消费者为“香武仕”拒不还贷被判违约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5
标题: 消费者为“香武仕”拒不还贷被判违约
  中国法院网讯(范红萍) 北京市民陈先生持有庄胜崇光商场的中国银行信贷消费卡,得知购买的香武仕音响并非合同中约定的国际名品后,陈先生停止还款。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陈先生给付庄胜崇光商场6884.12元。
  2001年5月,陈先生与庄胜崇光商场、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签订《中国银行消费品贷款借款合同》,由此获得22615元的信用额度,庄胜崇光商场作为该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向银行支付了保证金。陈先生签署上述文件后成为《庄胜崇光中银信贷消费卡》的持有人。双方约定若陈先生逾期偿还银行贷款系违约行为,陈先生应向商场返还借款本金,并承担违约金及崇光商场发生的与借款有关的费用。
  截至2002年1月28日,陈先生在庄胜崇光商场共计消费29281元,其中2002年1月,陈先生在庄胜崇光商场购买了“香武仕”音响一套。后来,陈先生从中央电视台的节目中获知,“香武仕”音响并非买卖合同所规定的具有丹麦皇家标志品质的国际名品,以此为由停止向银行还款。陈先生尚欠贷款数额为6884.12元。庄胜崇光商场依与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的担保合同约定,为陈先生向银行还款6884.12元。庄胜崇光商场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返还这部分欠款。原审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庄胜崇光商场6884.12元。陈先生不服,上诉至市一中法院。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在庄胜崇光商场处购物消费后,未按约定期限偿还银行贷款,庄胜崇光商场依照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承担了连带担保责任,现庄胜崇光商场有权向陈先生追偿贷款。陈所述商品质量问题,因其对此在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期间未明确提出反诉,原审法院认为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不予处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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