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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泸县一教师羞辱学生造成损害学校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5
标题: 泸县一教师羞辱学生造成损害学校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杨德芳) 6月30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女学生状告自己的老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当庭判决被告泸县太伏镇白云中心小学校赔偿原告周霞16000余元,驳回其对班主任张红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周霞系被告学校三年级学生。2003年5月2日,周霞做课间操时被同校学生不慎拌倒摔伤致骨折,当即被其班主任张红带去医治。因周霞妈妈认为医治效果不好,又到另一家医疗机构医治,因医药费增加,致张红不满。同月9日上午,张红在上课期间,牵着周霞的衣服到讲台上,让周霞将药拿出来放到讲台上,吃时再去拿;并询问药费,将药费在黑板上计算,边计算边用严厉的语气说周霞妈妈不老实,不从正规医院拿药到处乱拿药;要周霞做一个诚实和孩子;并要同学们不要向周霞的妈妈学习。周霞当即因羞辱而哭泣。事后,有同学数落周霞,说其妈妈不老实。事发后,周霞常表现为头痛、呕吐、头晕等症状,先后到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并被精神病医院诊断为“心理创伤后应激障碍”。周霞要求张红赔偿116000余元。张红则以没有对原告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及羞辱行为,不应承担责任抗辩。
  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所患“心理创伤后应激障碍”与被告羞辱原告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张红的行为致原告在同学们面前自尊心受到羞辱、打击而当场哭泣,并因此患上“心理创伤后应激障碍”,应对原告所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张红在履行职务过错行为造成损害的,应由其所在学校承担赔偿。至于学校与该教师之间属内部管理的关系,由该学校自行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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