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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客车大兴分公司被判退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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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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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客车大兴分公司被判退车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王娜 李强) 7月2日,北京市京华客车有限责任公司大兴分公司因其售出的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与燕泰公司的车辆买卖合同,返还北京燕泰公司购车款60万元,并赔偿车辆购置税、租车费、车辆保险费、养路费人民币53万余元。
2001年10月16日燕泰公司与北京市客车总厂五厂(2003年8月18日变更名称为北京市京华客车有限责任公司大兴分公司)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燕泰公司以每辆11.8万元的价格在京华客车大兴分公司购买京华BK6781E型客车10辆,总计价款118万元。2001年12月7日,燕泰公司将所购十部车辆提回,并于2001年10月至2003年1月间三次支付京华客车大兴分公司购车款人民币70万元。同时支付车辆购置税100850元。燕泰公司将十部车辆投入运营后,部分车辆出现刹车管漏油、汽油箱漏油等故障。经双方协商,京华客车大兴分公司派出二名修理工常驻燕泰公司负责修理十部车辆在运营中出现的故障。2002年1月因五部车辆出现汽油箱内电子泵接线松动现象,车辆存在油箱起火的安全隐患,京华客车大兴分公司将全部车辆的汽油箱更换;2002年4月起所购十部车辆中七部车辆出现前轮制动系统故障,造成车辆方向失控,刹车失灵,同时部分车辆出现离合系统故障。在此期间,十部车辆存在汽油箱外接高压油管漏油、气缸安全带断裂、离合器拨叉断裂等问题。2002年6月起部分车辆在运营中出现前轮轮辋爆裂现象,致使车辆无法正常运营。因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002年9月京华客车大兴分公司将十部车辆的轮胎全部更换。车辆轮胎更换后,自2003年4月起,部分车辆的轮胎再次出现轮辋爆裂现象。同年9月30日,京华客车大兴分公司的上级单位北京市京华客车有限责任公司向燕泰公司发出车辆停运函,要求燕泰公司停驶所购买的十部车辆。此后,燕泰公司将该十部车辆停止运营。同年12月5日,北京市京华客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质量管理部门对燕泰公司所购京华BK6781E型客车的轮辋爆裂现象出具认定报告,认定该十部车辆的轮胎与轮辋的匹配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因双方就解除车辆买卖合同及退车一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燕泰公司诉至大兴法院,要求京华客车大兴分公司解除车辆买卖合同,并要求其返还已付的购车款及因购车支付的购置税,赔偿租车费、养路费、保险费、司机工资等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有效。因该十部车辆存在结构设计缺陷,且该缺陷无法通过修理、更换零部件等方式予以克服,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正常投入运营,致使燕泰公司购买车辆的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应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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