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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锁公司业务萎缩 状告114垄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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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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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锁公司业务萎缩 状告114垄断经营
中国法院网讯(郭京霞) 两家开锁公司状告114查号台及其他五家开锁公司行业垄断经营案曾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7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原告败诉。
该案原告为北京安定保开锁服务中心、北京安久开锁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是114查号台上级主管单位北京通信公司营业局以及合作单位北京信海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畅捷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同时成为被告的还有北京市金匙开锁有限公司、北京东北人锁具有限公司、北京杨二开锁有限公司、北京奥顺通锁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王氏开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五家开锁公司。
2003年3月,第三被告畅捷公司与第四被告金匙公司、第五被告东北人公司、第六被告杨二公司、第七被告奥顺通公司、第八被告王氏公司签定了《一号通业务使用合同》。该合同约定:畅捷公司提供特服号96096600作为一号通项目使用,114查号台是开锁信息主渠道,畅捷公司保证来自114台需求的模糊查询信息全部进入该热线。同时,畅捷公司与第二被告信海通公司签定合作协议书,由畅捷公司负责提供热线号码96096600,负责热线的正常运行,信海通公司同意在114查号台登记96096600内容,并按内容报号,并保证来自用户开锁需求的模糊查询信息全部进入该热线。
原告安定保服务中心、安久服务公司认为,第一被告通信公司营业局为114查号台主管单位。114查号台与畅捷公司及几家开锁企业联合开展开锁热线服务,导致所有到114查询开锁业务的客户被上述几家被告公司垄断,造成其他修开锁企业再也不能进入该信息平台,使二原告的经营出现了严重萎缩,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防碍了公平竞争的有序进行。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垄断经营,承担垄断经营应负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8日,第二被告信海通公司与风火轮(北京)开锁服务有限公司签定服务保证协议书。2003年11月13日,风火轮(北京)开锁服务有限公司致函信海通公司,要求退出67679700号热线。通信公司营业局于2003年11月1日停止了67679700号热线服务。
原告称被告因开通96096600号热线,而停止67679700号热线的行为系一种垄断行为。被告则认为,停止67679700号热线服务的原因是因为火轮(北京)开锁服务有限公司退出了67679700号热线,其合同的主体和内容均发生了变更,商家数量已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两原告不具有开锁行业资质,停止67679700号热线服务与开通96096600热线无关。
原告认为被告开通96096600热线后,其他开锁企业再也不能加盟,该行为构成垄断。被告称96096600热线服务是开放式的,只要符合开锁企业条件的,均可以加盟到96096600热线服务中。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曾要求加盟该热线服务,或被告拒绝其加盟该热线服务的有关证据。
法院认为,第一被告通信公司营业局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14查号台隶属于通信公司营业局,是公众认可、比较便捷、有效的一种查询方式,国家通信管理体制是多家经营的管理体制,现有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网通、中国联通、中国铁通等多家企业。
被告在96096600热线的设置和进入条件看,进入该热线的开锁服务信息,并非是全部的开锁服务信息,而是在用户开锁需求不明确的情况下,该查询信息方进入96096600热线服务,由于该种查询的服务方式不排除查询他人的信息,因此,被告的“模糊查询”的方式,不具备阻止或者妨碍相关市场有效竞争的性质。从通信手段和方式看,114查号台仅为信息查询的一种方式,并非全部。在目前的通信方式和手段上,有固定、移动、短信等服务方式,可利用的资源和发展的空间仍然是很大的,所以,原告指控八个被告的行为构成行业垄断,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还认为,原告是否被准许加盟到96096600热线,不是判断是否构成垄断标准,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被告为开通96096600号热线,而停止67679700号热线和被告拒绝其加盟该热线服务的有关证据,因此,原告指控被告垄断市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北京安定保开锁服务中心、北京安久开锁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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