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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殡仪馆骨灰保管不善被判返还寄存费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5
标题: 殡仪馆骨灰保管不善被判返还寄存费
  中国法院网讯(李汝银) 6月24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审结一起因骨灰保管不善而引起的保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殡仪馆返还原告张智钧骨灰寄存费380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张智钧的母亲王乃云去世后,张智钧与其弟张志民将母亲骨灰寄存在昌平区殡仪馆,殡仪馆为张智钧出具了骨灰寄存证。寄存费每年380元,张智钧交纳了两年寄存费,寄存期限至2003年11月24日。2003年12月6日张志民将起母亲骨灰取走。张智钧在2004年4月3日得知母亲骨灰被张志民取走后,于同年4月5日到殡仪馆为其母亲办理续存手续,殡仪馆为其办理了续存手续,期限至2004年11月24日,并收取张智钧寄存费380元。张智钧起诉至法院,要求殡仪馆退还丧葬费和3年的骨灰寄存费共计3304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原告张智钧在明知其母亲骨灰已取走的情况下,仍向被告补办了骨灰续存手续,使被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原告订立了保管合同,该合同法院予以撤销。被告收取的寄存费应当予以返还;原告之母王乃云的骨灰是在原、被告双方2003年1月签订的骨灰保管合同(骨灰寄存证)中约定的寄存期限到期后,被原告之弟张志民取走。张志民也为王乃云之子,对其母亲的骨灰与原告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被告在保管期限届满的情况下,将王乃云的骨灰交付给张志民的行为并无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丧葬费、两年的骨灰寄存费、精神损失费及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原、被告均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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