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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企业存单贷款用于炒股 股市跌宕无法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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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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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企业存单贷款用于炒股 股市跌宕无法自拔
中国法院网讯(魏胜磊) 12月29日,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以质押单位定期存单套取银行贷款挪用公款用于炒股营利案。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品甲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杨祚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杨院鹏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00年8月,时任淮南市矿业集团多经局财劳部副部长(主持工作)的周品甲与时为国元证券淮南人民南路营业部的工作人员杨祚旺共谋,由周品甲提供多经局的银行定期存单做担保,以杨祚旺侄子杨院鹏经营的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新科技术服务部向银行质押贷款用于打新股,获利后三人共分,并将商议内容告诉了杨院鹏。2000年11月,被告人周品甲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在淮南市农业银行营业部办理了多经局400万元的单位定期存单,并伙同被告人杨祚旺办理了为新科技术服务部贷款的质押担保手续。随后两人又虚拟合同资料,伙同杨院鹏为新科技术服务部申请质押贷款360万元,以直接提现或转账方式,交付杨祚旺投入股市运作。谁料股市跌宕,三人牟利却造成51万元亏损无法按期还贷,银行便从多经局400万元质押定期存单中划扣了差额部分。为了怕事情败露,三被告便以同样手法质押多经局60万元定期存单再次套取贷款,弥补银行所划扣的51万元亏损并申请贷款展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品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杨祚旺、杨院鹏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法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品甲、杨祚旺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院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祚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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