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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不成变明抢 触犯刑律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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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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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不成变明抢 触犯刑律法不容
中国法院网讯(刘九龙) 1月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转化为抢劫案,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2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罗某伙同冯某(已判刑)策划上中巴车进行偷钱。上车后,被告人罗某见乘客朱某打瞌睡,即乘机窃得朱某一部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三星牌800型手机。朱某发现手机被盗后,即摸到了站在身旁的罗某裤袋里的手机,罗某便将手机交还给朱某。朱某当即将手机被盗一事告诉同伴夏某、李某,并抓住被告人罗某。冯某见状即持折叠水果刀对朱某等人进行威胁。被告人罗某见朱某等人有畏惧之意,便对朱某、李某进行殴打,致二人轻微伤丙级。当中巴车行驶至丰城市围里村时,被告人罗某和冯某下车逃窜,朱某等三人也紧随下车追赶,将冯某抓获归案,被告人罗某当场逃脱。2008年6月,被告人罗某在南昌被丰城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伙同他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其行为被失主发现后,当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性质已转化为抢劫,应以抢劫罪论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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