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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客户存款失窃 银行监控不力判赔十七万余元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5
标题: 客户存款失窃 银行监控不力判赔十七万余元
  中国法院网讯(刘莲 蒋晖) 1月6日,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因自动取款机上被他人安装了窃取密码及复制银行借记卡的装置,导致客户17万余元银行存款被套走的案件,一审判决自动取款机所属的农行邵阳某支行赔偿该案的全部损失及利息共计178447元。
  刘某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作,2008年4月,他在农业银行苏州某支行办理了银行借记卡一张。同年7月刘某回邵阳老家探亲,20日晚8时32分,他在农业银行邵阳某支行自动取款机用在苏州办理的借记卡取款,输入密码后,自动取款机却没有显示“取款”一栏,无法进行取款交易。于是他退出银行借记卡,随即到附近工商银行的自动取款机用借记卡取款2000元。第二天,刘某再次到建行邵阳某支行取款,输入密码时,取款机显示屏却提示“密码不正确”,刘某立即赶到附近的农业银行查询,发现该借记卡内的177896元存款已不翼而飞,他马上向公安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民警经侦查发现,在7月20日晚7时49分至7时53分,犯罪嫌疑人在农业银行邵阳某支行下属的自动取款机上安装了复制设备及摄像头,当晚8时35分拆走。刘某于同日的20时32分在该自动取款机进行操作时,其借记卡及密码便被复制和窃取。公安机关还查明,犯罪嫌疑人于7月20日晚11时44分至21日上午9时30分用复制的刘某借记卡共分16次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刘某借记卡38196元,并于21日上午10时左右,在娄底某珠宝商行用复制的刘某借记卡刷卡消费139700元,至此,刘某借记卡仅存金额4.48元。此后,刘某与农业银行邵阳某支行及农业银行苏州某支行多次协商未果,犯罪嫌疑人盗取借记卡现金一案亦未侦破,刘某遂于2008年8月25日一纸诉状将农业银行邵阳某支行、农业银行苏州某支行诉至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要求农业银行邵阳某支行赔偿刘某银行存款及利息损失,同时要求农业银行苏州某支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业银行邵阳某支行为客户提供的自动取款机取款业务有维护、监控的责任及保障安全的义务,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农业银行邵阳某支行所属的自动取款机上安装了复制设备和摄像头,却长时间未被农业银行邵阳某支行察觉,导致了刘某资金被盗的事实,明显存在过错;农业银行苏州某支行虽系发卡银行,但由于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法规来确认其是否有过错,根据民法的过错原则,应认为其无过错;刘某在整个取款过程中及处理事后各种事项中的行为并无过错,故依法作出前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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